國家預算對國有企業的資金撥付包括:企業補貼支出。
補貼是指國家對企業因按照國家規定的種類和方式進行經營活動所受損失的補償,包括退還的增值稅等。企業的補貼收入是直接構成利潤總額的壹部分,在會計核算中,補貼收入屬於非經常性損益性質,是指公司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
以及雖與生產經營相關,但其性質、金額或發生頻率,不具備確定性和持續性。企業收到的各種形式補貼收入,從項目上大致可分為三類:與科研創新有關的內容,如科研項目申請的撥款補助、專利申請資助經費、科技創新、發展基金、新產品補助等。
與生產有關的內容,如軟件企業的增值稅退稅款、自營出口獎、財政補貼收入(為各類貼息)、環保治理資金補助等;與各類企業榮譽有關的內容,如名牌產品獎勵、省級示範企業獎勵、國家級新產品、免檢產品獎勵等。
以上補助、獎勵款項,大部分性質上屬於地方政府的財政、科技、環保和信息等部門對當地企業的補助性、獎勵性款項。國家補貼收入是指納稅人獲得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稅法規定國家補貼收入不征企業所得稅。
會計核算方面:
“補貼收入”科目屬於損益類賬戶,它用於核算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的補貼收入(包括退還的增值稅)或按銷量或工作量等和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以及屬於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助。
本科目應按補貼收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如屬於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補助,企業應於收到時,確認補貼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