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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_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成後半年內,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審批部門組織驗收,提交驗收申請報告時應當壹並附上項目建設總結、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統安全保密測評報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等)、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等材料。

項目建設單位不能按期申請驗收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等材料報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_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並探索應用電子檔案。

未進行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第二十七條_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通過驗收並投入運行後12至24個月內,依據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績效評價有關要求,開展自評價,並將自評價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項目審批部門結合項目建設單位自評價情況,可以委托相應的第三方咨詢機構開展後評價。

第二十八條_加強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行維護經費協同聯動,堅持“聯網通辦是原則,孤網是例外”。部門已建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需升級改造,或者擬新建政務信息化項目,能夠按要求進行信息***享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如果部門認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要求不能進行信息***享,但是確有必要建設或者保留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由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經國務院批準後方可建設或者保留。

(壹)對於未按要求***享數據資源或者重復采集數據的政務信息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系統。

(二)對於未納入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總目錄的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

(三)對於不符合密碼應用和網絡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政務信息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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