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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股權轉讓過程

國有股轉讓所需的步驟是:

1.初步審批:制定轉讓方案,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審批;

2.清產核資:轉讓方組織清產核資,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轉讓清單;

3.審計評估: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審計,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4.內部決策:股權受讓公司召開股東會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

5.掛牌申請:選擇符合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掛牌交易;

6.簽訂協議:轉讓完成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7.審批備案: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相關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8.產權登記:轉讓方和受讓方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9.變更程序:企業應當修改章程和股東名冊,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在國有股轉讓中,除了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外,還有兩個重要原則:

首先是有條件轉移原則。鑒於國有股權的社會目的,轉讓國有股權時要進行可行性研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和審計;特別要防止不必要或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國有股剛性轉讓。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國家應該先對現有上市公司的國有股進行全面的分析和測算,在此基礎上確定哪些行業和公司需要向市場轉讓股份,轉讓多少,然後再制定具體政策,分期分批組織轉讓上市。因為無論在哪個國家,國有股上市轉讓都有其特定的範圍,即只有壹部分國有股可以通過上市轉讓的方式轉讓給非國有股東,而適合國家繼續持股的股份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國有單位之間流動。這顯然是壹個大項目。

第二,國有股轉讓應以調整投資結構、促進國有資產優化配置為原則。國企分布太廣,太分散,政府就做了很多不壹定要做的事情。同時,也有壹些事情是政府必須要做的,但是因為缺乏資金而無力去做。國有股轉讓的結果是將國有股從國家轉讓給另壹個所有者。因此,在國有股轉讓時,需要考慮國有股設立的目的。對於這壹原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已經有所體現。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

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使國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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