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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什麽時候不停薪留職了?

停薪留職是80年代初國家頒布的壹種勞動政策。隨著勞動法的頒布和配套勞動政策的出臺,因全日制勞動合同制的確立而退出歷史舞臺(時間應該在1995左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自199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1994]360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 10 31)。

新聞鏈接:“《停薪留職》的跌宕起伏

近日,因為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進壹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停薪留職”壹詞再次引起人們的廣泛關註。

30年來,這項曾被稱為“停薪留職”的政策經歷了從興起到沈寂再到復興的轉變。

6月1983,11,當時的勞動人事部和國家經委聯合下發了《關於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停薪留職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停薪留職期間,不晉升,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因病或者因工致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按照辭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費,金額不得低於原工資的20%。在當時,該政策是壹項大膽的制度創新,引發了壹股“下海”浪潮,改變了很多人的命運。如今的商界領袖,如王健林、潘石屹等,都是在遞交了“停薪留職”的申請後,才踏上創業之路的。

“停薪留職”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產物。在計劃經濟時代,有壹批人,包括企事業單位的正式員工和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手中都有壹個牢不可破的“鐵飯碗”;當市場經濟的大潮來臨時,他們有的辭職下海,有的因為其他原因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崗位。但由於轉型不徹底,計劃和市場還處於交集期,所以這些人的“鐵飯碗”還保留著。雖然他們已經停發工資,但他們隨時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鐵飯碗”。

在改革開放初期,這壹政策甚至壹度成為那些想給自己留條後路,下海“碰運氣”的人較為穩妥的選擇。從壹開始僅限於科研人員和因個人原因出國的人員,到後來擴大到全體幹部職工。在停薪留職的期限上,也由最初的兩年演變為單位與個人之間的自由合同。

1992鄧小平南巡講話後,改革開放的政策導向得到了有力的確認,新壹輪的“停薪留職”浪潮更加波瀾壯闊。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數據,1992年,12萬公務員辭職停薪留職。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趨勢的要求,國家於1995年頒布了《勞動法》,並陸續出臺了壹系列實施細則。勞動部門對“停薪留職”做了更具體的規定。根據其要求,原用人單位應當與經批準停薪留職並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不願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1999,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布《關於進壹步規範勞動關系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停止辦理職工停薪留職。停薪留職期滿後,員工不辦理續簽手續;停薪留職期滿未歸的員工可以自動離職。”同年5月20日,福建也發布了類似的文件。

至此,“停薪留職”政策逐漸淡出人們的視野,逐漸式微。直到2008年,山東依然出臺新規,規定從2009年6月5438+10月1起,山東省屬國企不再出現“停薪留職”。

從政策上看,勞動合同制度在全國全面推行後,原有的固定期限制度不復存在,“停薪留職”失去了原有的意義;從人事管理的角度來說,實行無薪休假,容易導致勞動人事關系混亂,人事管理出現矛盾。停薪留職的誕生,正是在計劃經濟體制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過渡時期。它與生俱來的“妥協”,在制度逐漸完善的時候,成了壹種尷尬。隨著勞動法的出臺和人才流動市場的形成,逐漸退出了歷史舞臺。

但各地出臺的政策走向並不完全壹致。2005年6月29日,吉林出臺《吉林省人事廳關於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意見》,規定政府官員創業可以停薪留職。大約在這個時候,各地出現了鼓勵公務員或企事業單位人員停薪留職的規定。其中包括: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2008年《昆明市人事局支持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實施細則(試行)》。2008年,河南商丘出臺《關於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全民創業的若幹規定》。2013年底,江西省出臺政策,允許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創業後停止工作,三年內不創業的允許回原單位工作。這項政策在社會上引起了爭議。反對者認為,體制內創業不應該享受“超國民待遇”。

這次國務院力推民意,出臺優惠政策支持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是在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背景下采取的新舉措。自2002年我國出臺積極的就業政策以來,經過下崗職工再就業、就業與再就業相結合、促進就業三個階段,迎來了促進就業創業階段,尤其是突出創業。“培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新引擎,創業與就業相結合,以創業創新促進就業”正在成為就業政策的導向方向。

有體制內工作經驗的科研人員加入創業大潮,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步伐會加快嗎?中國經濟轉型升級之路會越走越寬嗎?我們期待更多的柳傳誌為我們鑄造新的傳奇!

根據《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1995]3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職工應當通過訂立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因此,實行勞動合同制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勞動者應當通過勞動合同調整勞動關系,不得停薪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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