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地點為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地稅:和平東路286號,國稅:範西路31號)
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相應的證件、資料:
(壹)核發稅務登記證的單位納稅人、個人獨資納稅人提供: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
4.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需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5.公司章程復印件;
6.納稅人跨縣(市、區)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需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7.改組改制企業還需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二)核發稅務登記證的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提供: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
3.合夥企業還需提供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4.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需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