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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變更國稅地稅需要什麽手續?

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有關文件向原主管國稅機關提交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1,營業執照;

2、變更登記的有關文件;

3、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稅務登記表等。);

4.其他相關文件。

按照規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向原主管國稅機關提交變更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

(二)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從主管國稅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壹式三份,如實逐項填寫,加蓋企業或者業主印章,並自收到《變更稅務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報送主管國稅機關。

經主管國稅機關同意並報有關國稅機關批準變更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國稅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證及其他有關證件,並按規定繳納成本管理費。

擴展數據:

在下列情況下,納稅人需要變更稅務登記: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名稱的變更

2、變更法定代表人

3.經濟類型的變化

4.變更營業地點

5.生產經營範圍或方式的變化

6、生產經營期限的變更

7.開設分支機構或關閉下屬單位。

8、主要業務電話號碼變更。

9.稅務登記的其他變化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納稅人必須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按照規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還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公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所有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號碼;

(二)住所和經營場所;

(三)註冊類型;

(4)核算方法;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範圍;

(七)註冊資本(資金)及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註意事項:

1.對於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類型、核算形式、轄區間地址變更等事項的變更,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清稅和稅務檢查。

2.對變更組織機構代碼的壹般納稅人,納稅人應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表》,在“申請原因”欄填寫變更事項,在“備註”欄填寫“變更確認事項”,重新認定壹般納稅人。

對變更除組織機構代碼以外其他識別事項的納稅人,稅務登記變更涉及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的,應在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時同時換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3.各出口退(免)稅企業變更CTAIS內容時,如變更涉及上表所列進出口業務,需填寫《出口退(免)稅變更認定申請表》或《出口企業退稅賬戶確認(銀行賬號變更)》等相關表格,及時辦理相應的進出口業務變更手續。

處理時間:13個工作日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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