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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做國稅單嗎?

法律分析:改革稅收征管體制,合並省級和副省級稅務機構,具體承擔轄區內稅收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為主體、省(區、市)人民政府為主體的雙重領導管理體制。方案明確了雙重領導管理體制,這可能意味著省級稅務局也主要實行垂直管理,由國家稅務總局牽頭人事任免。除了人事任免,這次改革還涉及稅務系統80萬幹部的編制、經費分配和薪酬制度。國稅和地稅機構長期分離,形成了各自獨立的運作體系。合並後是重新整合內部機構,還是維持現有格局逐步整合調整?短期內,人員安排、內部機構、崗位設置、辦公場所、薪酬待遇都需要壹個協調、整合、適應的過程。正式合並後,如何調配和消化人員也是不可回避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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