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和地稅局征稅範圍的劃分
壹.壹般規定
各稅種征稅範圍的劃分
(1)增值稅:包括內銷環節和進口環節,由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
(2)消費稅:包括內銷環節和進口環節由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
(3)營業所:鐵路、銀行、保險公司總公司的集中支付,由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普通營業稅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4)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含營業稅。
(5)企業所得稅
國稅局的征管範圍:
(1)鐵路、銀行總行、保險公司集中支付部分;
②中央企業所得稅;
③2002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以來新註冊的企業;
④地方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
⑤海洋石油企業;
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地方稅務局征管範圍:2009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新設立的企業,按照2009年6月30日號文件執行。國家稅務總局2008120。
(6)印花稅:上交所、深交所證券由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其他的由地稅局征收管理。
(7)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由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其他的由地稅局征收管理。
(八)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
(9)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稅等。都是由地稅局征收管理的。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企業所得稅征管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的規定
2008年6月5438+2月31之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管理的企業不作調整。
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起新增的企業,按以下規定辦理:
(1)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總局全額征收管理;
(2)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由地方稅務局全額征收管理所得稅;
(三)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其他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