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稅制是財政管理體制;目前在西方國家已被廣泛使用,我國清末就出現了分稅制的萌芽。當今世界,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普遍實行分稅制;
2.分稅制是按照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的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要求按照稅種實現“三分”,即“分權、分稅制、收費”。因此,分稅制本質上是為了有效處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系,通過劃分稅權將稅種分為中央稅和地方稅(有時也包括* * *稅)兩類而形成的財政管理制度。
3.中國從1994開始實行分稅制;具體內容包括:稅種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稅;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兩套稅收管理體制,設立了國稅和地稅兩套稅務機構進行納稅。在核定地方收支數額的基礎上,實行了中央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
二、國稅負責征收稅款:
負責稅收的征收管理和征收管理範圍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對臺貿易直接調節稅(海關委托);
鐵路、銀行、保險公司總行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5.出口產品退稅;
6.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和地方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後新辦理工商登記並領取執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7.本地和外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8.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交易印花稅先征後征);
9.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
10.個體工商戶和市場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11.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12.車輛購置稅;
13.燃油稅(尚未征收);
14.中央稅和* * *稅的延、補、罰收入;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征收的其他相關稅費。
三、地方稅務負責征收稅款:
(不含國稅機關已明確征收的地方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市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輛牌照稅、屠宰稅、資源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筵席稅、市區負責本市涉及稅收的重大經濟政策的調查研究。
四、稅收分享關系:
有的稅種100%歸中央所有,比如國稅征收的消費稅;有些稅100%歸地方政府所有,比如地稅征收的契稅。有些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享有的。比如增值稅中央75%,地方25%(其中省市12.5%,縣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