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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稅務登記丟了怎麽辦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丟失稅務登記證件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憑證,應在15日內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稅務機關按照《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持登報聲明及罰款單,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發;

丟失稅務登記證屬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可對妳公司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丟失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國地稅各主管稅務機關須要求納稅人提供登報聲明遺失的證明,無需要求其補辦新的稅務登記證件。

國稅和地稅沒有註銷,以後不能再以自己的名義辦理稅務登記了,上黑名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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