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稅務登記證屬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可對妳公司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丟失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國地稅各主管稅務機關須要求納稅人提供登報聲明遺失的證明,無需要求其補辦新的稅務登記證件。
國稅和地稅沒有註銷,以後不能再以自己的名義辦理稅務登記了,上黑名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