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技術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產品(服務)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的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必須符合特定條件,經有關部門審批後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具體條件和程序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郭克楊法〔2008〕362號)相關規定。
2.R&D費用加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壹)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壹)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無形資產不計入當期損益。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