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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銷售年500萬元認定壹般納稅人範圍是指什麽企業

自2018年5月1日起統壹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500萬元及以下。

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壹)試點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規定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二)除本公告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外, 營改增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

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行為營業額合計÷(1+3%)

二、關於統壹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進壹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現將統壹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擴展資料:

營改增壹般納稅人

(壹)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壹般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混業經營小規模納稅人,應根據申報的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銷售額和提供的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年應稅銷售額。

無論哪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或申請不認定壹般納稅人。

(三)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壹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四)符合壹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已作出規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壹經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壹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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