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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證明裏的文號和年號是什麽

文號即發文字號,是由發文機關代字、發文年份和文件順序號三個部分組成。

首次辦理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打印業務的納稅人,須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到全市任意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受理窗口,進行身份證掃描和身份驗證,稅務機關為納稅人出具《提示單》,提示單上將包括初始密碼、操作說明、網上數據查詢說明等。

擴展資料:

稅務局從五個方面優化了綜合征管系統的納稅證明開具模塊。

(壹)規範納稅證明的開具對象。實現了對零散稅收納稅人、無證戶、註銷戶、被委托代征納稅人及被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人開具納稅證明,明確委托代征的受托單位及代扣代繳義務人不能就其代征、代扣稅額開具納稅證明。

(二)實現了匯總開具納稅證明的功能。對已審批確認增值稅匯總申報的納稅人,可關聯-總機構及其下屬分支機構匯總開具指定時期的匯總納稅證明。

(三)對特定人群限制開具納稅證明。對“非正常戶”或“非正常註銷戶”以及存在逾期未申報行為的納稅人強制監控不允許開具納稅證明。

(四)滿足納稅證明開具的特殊需求。如允許開具零納稅額《納稅證明》,客觀證明其納稅情況;實現《納稅證明》的重新開具功能,使納稅人清理欠稅後在納稅證明中刷新其欠稅信息。

(五)規範納稅證明的用章問題。鑒於稅務文書用章規範性的要求以及打印設備配備等原因,取消了綜合征管信息系統納稅證明打印模板套用的電子公章,統壹使用“納稅證明專用章”。

(六)納稅人因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出國、企業參加某些政府部門的采購招標活動、企業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的評比、總公司需要上市發行股票、納稅人申辦藍印戶口以及辦理出國定居等事項,有關部門要求納稅人提供其納稅情況的證明。

(七)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申請,通過審核確認,對納稅人在壹定時期內已繳納的稅款開具納稅證明的壹項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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