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海:如中小企業租賃上海市國有企業的經營性房產(包括各類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創業基地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免交2月和3月兩個月的租金;對於間接租賃的企業,要確保租金減免落到實處,讓實際的中小企業最終受益。
3.廣東省:國有資產經營場所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無法正常經營的民營租賃企業免收第壹個月租金,第二、三個月租金減半收取;鼓勵其他產權人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免租金。對免租兩個月以上的企業,按照免租月數給予稅收減免。
4.江蘇省:租賃國有資產用於經營場所的中小企業免收2月租金,3月至4月租金減半;鼓勵各類園區、小微企業雙創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等載體率先減免中小企業租金。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減免期限或額度,對率先減免租金的載體優先給予政策支持和適當財政補貼。
出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註意七個細節:
1.要核實承租人身份的真實性和租賃財產的用途,了解承租人的基本生活來源和是否有固定工作;對於外地租客,要看是否有合法居留證明;
外地人可查驗暫住證,留存承租人身份證復印件;
2.可收取壹至兩個月的租金作為押金,避免租戶因未能支付租金或水電費而造成的損失。
3.在租賃合同中,需要明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責任、轉租的權利、轉租的方式等細節。
4.應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財產造成承租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5.擴建、改建應當重新報批,不得擅自新建。
6.在與中介公司簽訂委托合同時,出租人應約定簽訂租賃合同的地點,最好是到中介公司,防止中介公司的業務員在未告知其公司的情況下,私自與出租人簽訂合同;
7.房屋出租人應在物業驗收單上詳細寫明房屋內各種設施的名稱、品牌、數量、新舊程度,由房屋租賃雙方和中介公司業務員共同確認,並加蓋公章,防止物品損壞和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