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盤水市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
《六盤水市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暫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八月2015 12
(此作品公開發布)
六盤水市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暫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更好地推進我市棚戶區改造,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改善居住環境,完善服務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的意見》(國發〔2065〕438+0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1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的意見》(黔府辦發[2013]39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
第二條棚戶區改造包括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國有工礦棚戶區、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舊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和鐵路棚戶區改造。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是指對城市規劃區內結構較為簡單、建築密度較高、使用年限較長、房屋質量較差、建築安全隱患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基礎設施不完善的區域進行改造。
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是指為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對國有工礦棚戶區基礎設施和住房實施整體協調改造。通過建造新的實物安置房,改善員工和原住居民的居住條件。
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是指符合《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99)C、D級的泥棚、泥板、幹砌地下室、土坯房等簡易房屋中的危舊房;對建成30年以上的房屋和基本功能不完善的房屋進行改造,改善職工居住條件。
國有墾區危舊房改造是指為改善職工居住條件,對破損嚴重、房齡超過40年、土坯、泥草結構、基礎設施配套不全或不符合規定標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以及墾區面積超過50%的危舊房進行改造。
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改造是指對原中央直屬煤礦企業職工住房配套基礎設施的改造。
鐵路棚戶區改造是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統壹納入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範圍。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六盤水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
第四條棚戶區改造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儲備規劃、人防工程專項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結合舊城改造,由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後實施。
第五條棚戶區改造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以人為本、保障民生、統壹規劃、分步實施、整體布局、優化空間、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完善功能、綜合平衡”的原則,先安置、後改造。
第六條棚戶區改造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特區、區、經濟開發區)負責建設的原則。
第七條根據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由市棚戶區改造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棚改辦)牽頭制定全市棚戶區年度改造計劃;各縣(特區、區、經濟開發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納入全市改造計劃,年度改造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棚改辦負責協調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棚戶區改造工作;根據棚戶區改造規劃,對各縣(特區、區、經開區)棚戶區改造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同時,棚戶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將定期或不定期協調解決棚戶區改造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八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縣(特區、特區、經濟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為棚戶區改造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
第二章轉型目標和運營模式
第九條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用地納入市國土資源儲備交易中心儲備,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具體實施單位。六枝特區和盤縣棚戶區改造項目參照執行。
2014至2017,逐步完成全市棚戶區改造計劃,中心城區2016完成,六枝特區、盤縣2017完成。
第十條棚戶區改造采取“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改造模式,鼓勵國有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壹級土地整理,支持有實力、有信譽的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
第十壹條對具備市場化運作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以縣(特區、區、經開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為主體,采取招商引資等市場化運作方式,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具體實施單位進行土地壹級開發,土地二級市場按規定采取“招拍掛”方式出讓。
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多,不具備市場化運作條件,但具備資金配套能力的國有大中型工礦企業棚戶區改造項目,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企業可以自用土地,調動職工積極性,合理承擔安置房建設資金,參與改造建設。
對其他不具備市場化運作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由縣(特區、區、經濟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建設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改善棚戶區群眾住房條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與中心城區範圍內其他具有較好開發價值的地塊進行捆綁,按程序實施開發主體統壹實施。
第三章政策支持
第十二條市縣兩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 * *建立棚戶區改造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改進服務方式,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限期完成立項、規劃許可、用地、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市、縣兩級規劃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時會同國土資源部門確定棚戶區改造區域內所有待供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涉及養老配套設施、科教文衛設施的,還需明確擬建設設施的類型、比例、面積、條件,以及建成後交付政府或政府征用的條件,作為供地條件。
第十四條棚戶區改造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其建設用地納入當地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予以保障,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棚戶區改造安置房涉及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和其他非營利性基礎設施、公益設施用地,可以通過劃撥方式提供。棚戶區改造安置小區配套商業和服務設施用地不適宜單獨采取“招拍掛”方式供地的,可通過協議出讓方式按市場價格提供,土地出讓收益按規定計提各項專項資金後的縣(特區、區)留成部分,用於保障性住房非經營性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土地出讓價款按規定支付。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出讓金扣除計提部分,市、縣(特區、區、經開區)財政留成部分作為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由市、縣(特區、區、經開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通信、供水、供氣(供熱)、廣播電視網絡、市政公用等單位應當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給予支持,適當降低運營費用,不再收取入網和管網增容費;企業參與政府統壹組織的棚戶區改造的費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十七條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稅[2013]101號執行。
第十八條棚戶區改造項目中征收安置房屋的具體數量,以各級人民政府與被征收戶簽訂的協議為準。
開發建設單位憑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文件,方可在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及相關市政公用事業等單位辦理享受棚戶區改造政策支持的相關手續。
第四章征地和安置補償
第十九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實施者應當及時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用地,並按程序申報。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
第二十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由項目所在縣(特區、特區、經濟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第二十壹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應先就地建設或購買安置房,先安置後改造。
第二十二條棚戶區改造采取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和綜合整治三種方式。房屋產權調換以就近安置為主。對於異地建設的安置房,應選擇交通便利、基礎設施完善的地區。綜合整治要根據實際情況配建廚房、衛生間等功能用房,加固房屋主體結構,修繕外墻,更新改造老舊內部管線,完善道路、水、電、氣、公廁等市政基礎設施和社區教育、醫療、文化等配套服務設施。
異地安置的,按土地級差增減相應補償。按照就近原則,已建且尚未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可用於棚戶區改造被征收人過渡安置。
第五章項目實施保證
第二十三條組織實施單位應當通過填寫征求意見表或者召開居民會議等方式,充分聽取改造範圍內居民的意見。半數以上居民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各縣(特區、區、經濟開發區)應當組織改造範圍內的居民和公眾代表舉行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連續三次聽證不通過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取消棚戶區改造計劃。
第二十四條棚戶區改造采取財政補貼、銀行貸款、企業債券、土地儲備資金、企業扶持、自籌資金、市場開發等方式籌集資金。
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財政支持和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充分利用中央和省棚戶區改造政策,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參與。
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渠道,從公共預算、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資金支持棚戶區改造,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要專款專用,及時撥付。
第二十五條各級政府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推進棚戶區改造,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並負責監督考核。及時足額發放中央和省級棚戶區改造“以獎代補”等政策扶持資金。
第六章工作職責和工作時限
第二十六條各級有關部門和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要按照分工認真履行職責。
縣(特區、區、經開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入戶調查、項目申報、發布征收公告和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安置房建設、項目包裝、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招商引資等工作。
市國土局:負責調查核實土地權屬,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制定土地處置方案,開展土地儲備,辦理供地手續,簡化審批手續,依法及時供地。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棚戶區改造建設,加強對棚戶區改造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爭取上級財政支持,配合依法拆除違法建築。
市規劃局:負責組織中心城區和指導(縣、特區、區)編制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含安置房建設規劃),制定落實保障措施的方案,根據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及時辦理項目相關規劃手續。
市財政局:配合相關部門爭取上級財政支持,及時撥付上級補助資金,協助棚戶區改造業主開展融資工作,監管棚戶區改造資金。
市發改委:牽頭申報和爭取各類棚戶區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資金;按基本建設程序做好權限內棚戶區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項目的審批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協助市人民政府對企業棚戶區改造進行授權和監管,督促推進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其他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的協調工作由相應的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市環保局:負責指導協調棚戶區改造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配合查處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市政府金融辦:負責配合協調相關部門推進棚戶區改造融資工作。
人民銀行六盤水中心支行、六盤水銀監分局負責牽頭協調金融信貸支持。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落實相關優惠政策。
市投融資平臺公司:負責協助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和中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開展入戶調查和安置房建設。
棚戶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主任:負責棚戶區改造的統籌協調和推進工作。
棚戶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或承擔副秘書長職責的市政府辦公室其他領導):負責棚戶區改造綜合協調工作。
棚戶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兼任市國土局負責人):負責棚戶區改造地塊出讓,爭取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建設用地指標,協調安置房建設用地手續。
棚戶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兼任市規劃局負責人):負責協調辦理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建設項目相關規劃手續,如規劃紅線圖、規劃設計條件、規劃許可等。
棚戶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兼任市政府金融辦負責人):負責指導協調棚戶區改造融資工作。
棚戶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兼任棚戶區改造辦公室負責人):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標申報和分解;監督、檢查和調度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和安置房的建設;牽頭組織對各縣、特區、區和中山經濟開發區棚戶區改造的季度考核和年終考核。
第二十七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壹站式”服務,統壹進入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對已納入棚戶區改造計劃、符合相關規定、資料齊全的項目,要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市發改委應當自收到棚戶區改造項目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6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批。審批機關為省級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和上報。
市規劃局應當自收到棚戶區改造項目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紅線劃定和規劃設計條件提供工作;7個工作日內完成土地利用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國土局自收到棚戶區改造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完成用地手續。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在12個工作日內完成用地手續初審,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自收到棚戶區改造項目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免收基礎設施配套費和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市人防辦應當自收到棚戶區改造項目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防空地下室建設手續;對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易地建設審批手續,符合減免易地建設費條件的,按規定辦理減免手續。
市環保局負責指導協調各縣、特區、區環保局自收到棚戶區改造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完成環評手續。
市地稅局應當自收到棚戶區改造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稅種的免、減半征收和減免手續。
通信、供水、供氣(供熱)、廣電網絡、市政公用等企業自收到棚戶區改造項目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
第七章監督與評估
第二十八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相關技術標準,相關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監管到位,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九條棚戶區改造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改造計劃進行;改造實施過程中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程序報批;
未按批準的改造方案實施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民事糾紛的,由縣(特區、區、經開區)相關部門協調處理。協商解決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根據協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三十壹條縣(特區、區、經濟開發區)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處理力度,杜絕新的違法建設行為。對即將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要立即對涉及區域現狀進行控制,並明確責任,嚴格獎懲,控制違法建設行為。嚴禁企事業單位借棚戶區改造政策建設福利性住房,嚴禁以棚戶區改造名義新建、遷建、改建、擴建、購置、維修政府樓堂館所,防止因棚戶區改造建設大廣場、主幹道等形象工程。因違法建設嚴重影響項目建設的,按規定和程序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棚戶區改造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單位和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三條棚戶區改造工作納入市人民政府重大監督檢查事項,嚴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盤水市人民政府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六盤水市政府辦[2014]23號)加強監督。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實施主體,要啟動問責程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同時廢止《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棚戶區改造的意見》(市府發[2065 438+02]5號)。與本規則不壹致的,以本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