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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為何對稅務風險管理“不太感冒”

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首批定點聯系企業中,大約有2/3是大型國有企業。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對11戶定點聯系企業的檢查結果顯示:大型國有企業對稅務風險管理的意識不強。在這個現象的背後,有很多深層次的制度原因。如何看待國家從國有企業中取得利潤及收取稅收之間的關系,壹直是國企改革中討論的熱點話題之壹。國有企業改革過程就是理順國家與國有企業之間經濟關系的過程,從最初國有企業放權讓利,到後來的兩步利改稅及1994年分稅制改革中的利稅合壹、暫免交利,結束了國有企業不納稅的歷史。但是國有企業現有的管理模式中還帶有很濃郁的政府行政色彩,政府在對企業的資源配置、收益分配、人事任免等方面仍然起著重要的作用。從對經濟資源掌控的角度看,國有企業的獲利、國家取得的稅收、國債收入等都屬於國家掌握的經濟資源,因此在認識上,會感覺國有企業納稅與上繳利潤對國家而言無非是左口袋與右口袋的關系。基於這樣的認識,國企難免會從心理上降低對稅法的敬畏感。加之政府在國企改制、上市、合並重組等壹些重大決策方面經常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調配資源,既不會充分考慮這種調配方式的規範性,也不會充分考慮這種調配形式產生的不良稅務後果,國企對稅務風險管理“不太感冒”也就不難理解了。從企業自身來看,大型國有企業本身缺乏防範稅務風險的利益驅動,也是其不重視稅務風險管理的重要原因。中國的國有企業經歷了20多年的改革,強調要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其中“權責明確”就是指企業應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對出資者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但國資委作為出資者對國有企業的監管呈現政績導向型的特點,沒能充分體現所有者利益導向型的現代企業特點。而且在國有企業轉制改革的過程中,往往要承擔諸多的社會職責。舉例來說,國有企業在上市或重組過程中會剝離不良資產,作為獨立運營的法人實體,集團或上市公司並沒有責任為其他獨立法人的員工支付工資及福利費。但是,為了幫助政府承擔社會職責,這些國有企業集團或上市公司還要承擔被剝離出來面臨關停並轉的企業職工的上述費用,卻忽略了這樣做背後的稅務風險。因為從稅法的角度而言,為其他企業員工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稅前列支。但集團或上市公司會認為自己並未惡意違反稅法規定而寬容自己。對於這類稅收違規問題,通常是會通過集團公司或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與主管稅務機關協商解決,而這種協商解決的方式,不僅弱化了稅法的嚴肅性,也弱化了企業的稅務風險意識。從外部因素來看,國資委對國企的考核方式影響了國企領導對稅務風險的重視程度。長期以來,國資委在對國企進行考核時,參考的壹個重要指標就是利稅貢獻。國企利稅貢獻越大,國企領導的業績越大。因此,如果稅務機關要求補稅,國企領導壹般情況下都會悉數繳納,而不會深究利稅的區別,更不會在補稅之後深究其中的稅務風險。也就是說,在原有的考核方式下,國企領導對管理稅務風險沒有自發動力。今年以來,國資委對國企的考核指標從凈資產收益率轉變為經濟增加值,即從稅後凈營業利潤中扣除包括股權和債務的全部投入資本成本後的所得,其反映的信息量比利潤總額和凈資產收益率指標更加真實和全面。這壹轉變可能會促使國企領導逐步重視稅務風險,但是要走的路依然很長。從現實征管來看,稅務主管部門對大型國有企業的征管方式以及稅務問題的解決機制影響著企業對稅務風險的敏感程度。從稅收征管層面來看,中國目前還采用財政收入導向型的稅收計劃制定模式。由於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因此各地稅務機關的征管方式更多地體現了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適應性,以及完成既定稅收計劃的趨利性。大型國有企業稅收規模較大,對財政收入影響顯著,在現行的以稅收計劃為導向的稅收征收模式下,當主管稅務機關難以完成稅收任務的時候,有可能還要尋求大型國有企業的幫助。因此,稅務機關與大型國有企業的關系變得很微妙,企業的稅務風險壹定程度上可以通過與稅務機關的協商溝通得以化解,這就為稅務問題的解決建立了法規層面之外的處理機制,嚴重影響稅收征收工作的嚴肅性,也是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挑戰。比如,在國有企業改制上市以及合並重組等交易中就帶有很重的行政配置經濟資源的痕跡,其中的眾多涉稅問題大多通過與主管稅務局協商解決。另外,大型國有企業經濟規模龐大,業務種類繁多,分、子公司遍布各地,對稅務機關而言,如何對大型國有企業納稅遵從情況進行有效監管是個非常具有難度的課題。中國稅收法律法規還處在不斷完善的進程中,稅法的公平性、適用性以及完備性也都有待提升。大企業經營活動的創新往往引領行業經營模式的變化,稅收法律法規壹般要具有壹定程度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很多新興業務相對應的稅務處理很難都在稅法中找到約束規範,增加了企業事先進行納稅規劃安排以防範稅務風險的難度。稅法不夠完善使得稅務管理機關更多地運用自由裁量權,在實際中也出現對同壹稅務問題不同層級或不同地域的稅務機關會給出不同的稅務處理觀點,這也在壹定程度上削弱了稅法的壹致性、嚴肅性和威懾性。總之,國企稅務風險管理意識的提升既需要內在動力也需要外在環境。考慮到體制、管理環境及社會資源配置等方面的原因,可以預見,大型國有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提升將會經歷壹個轉折過渡的發展過程。企業需要把稅務風險管理提升到企業發展戰略的高度,才能有助於實現對稅務風險的有效管理。國資委、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在完善國企考核機制、增加稅法透明度和確定性、增強稅務機關征管能力、規範自由裁量權等方面也需要有更大的作為。(作者:林綏為德勤稅務及商務咨詢合夥人,董婭為德勤稅務及商務咨詢高級顧問。編輯:張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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