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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業務招待費的有關規定

招待費限額是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在本次財務制度改革以前,全國各類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沒有統壹的標準,除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中有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標準外,其它各類企業基本上沒有標準(1992年6月頒布采納了外商投資企業的標準)。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現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系、招待的時間地點。企業投資者或雇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和業余愛好支出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業務招待費管理規定如下:

1、地方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公務費”的2%;

2、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公務費”的1%;

3、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壹律通過現有資金渠道解決。對於公務費中財政安排的專項會議費、專項器具設備車船保養修理費及其他壹次性專項經費,在計算業務招待費時應予以扣除;

4、工作人員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單位負責安排食宿的,接待單位應在內部賓館、招待所安排;沒有內部賓館、招待所的,接待單位按當地規定的接待費用開支標準之內可在外部賓館安排食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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