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詳細說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職工福利費,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2009年3號)第三條列舉了福利費的內容:《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壹)尚未單獨履行社會職能的企業內部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 職工浴室、理發店、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和維護費用,以及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員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補貼和非貨幣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異地出差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職工食堂救濟費、職工交通補貼等。註:含獨生子女費,不含地區補貼、物價補貼、漏餐補貼;(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等。明確要求企業單獨設置賬簿,準確核算職工福利費。企業關心的是上述列舉是部分還是全部,這關系到企業未列出的福利費能否稅前扣除。從《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的表述來看,應該是部分清單。如果是完整清單,應說明“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以下內容:”3號文件中使用了“包括”壹詞,應理解為部分清單。正如總局所得稅司在4月11,2012在線訪談中指出的,未列明的費用如果確實是出於所有企業職工福利費的目的,且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費用稅前扣除的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確定性的要求,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在分配員工福利時應註意福利基金的普惠性原則。少數人專屬,即使列在福利費裏,也不屬於福利費稅前扣除的範圍。如果妳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專業的在線律師,或者直接委托在線律師幫助妳擺脫法律困境。
法律客觀性: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九條在本企業擔任職務或者與之發生勞動關系的職工,包括正式職工、合同工和臨時工,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應當從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店、幼兒園、托兒所的工作人員;(二)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和失業救濟金的退休職工、下崗職工;(三)出售房屋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管理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