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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改制後有哪些弊端?

1,資產質量差,表現為國有企業主輔分離,存續企業殘留大量債務和弱勢非核心企業,使得資產負債率高,償債能力差,歷史遺留問題增多,負擔重;人員分流過大,存續企業存在大量富余人員,人員結構冗余和結構性短缺並存,非生產性人員比例高,存續企業人均有效資產低;

2.由於優秀資產剝離,遺留設備存在技術落後老化問題,存續企業收入來源少,技術創新資金不足;企業管理運作不規範,管理缺失容易導致總部與下屬公司關系不清、相互侵權的問題,嚴重影響存續企業的運行機制。

1.國有企業整體改制是指以評估後的國有凈資產作為扣除職工經濟補償和各項費用的來源,剩余的國有凈資產由經營者、職工或外部投資者購買或合資成立新公司,以達到全部或部分國有資本退出和股權多元化的目的。國有企業部分改制是指國有企業拿出部分資產進行競價轉讓,以籌集改制成本或與外商共同進行股份制改革,以上市方式籌集資金的改制方式。判斷整體重組或部分重組的標準主要有兩個:

第壹,資產的標準。整體重組後的國有凈資產包含了所有國有企業完整的經營性資產體系,而部分重組企業可能只是拿出部分優質資產或輔助資產進行重組,重組後的資產與未重組的資產有很強的關聯性;

第二,無論母企業是否存在,中國作為壹個整體的法人地位將被取消,而中國作為重組壹部分的法人地位仍將存在,以完成其安置功能。

二是要擺脫以改制、上市或破產、逃廢債務為目的和標準選擇改制模式的思想,以順利推進改革、獨立成立面向市場的企業法人為標準選擇部分改制模式或整體改制模式:

1,不是所有企業都適合整體改制。對於輔助資產較多的大型企業集團,需要先實施主體資產的部分重組,再進行整體重組。輔助資產最好從產權和業務上與主體分開。

2.對於選擇通過部分重組上市的大型企業集團,應明確部分重組的目的是建立壹個獨立的、市場化的股份公司,擬生產的資產應具有獨立的供應、生產和銷售能力,與母公司不存在過多的關聯交易,尤其是母公司不能虧損,需要上市後“輸血”。

3.對於困難企業的部分重組,重組方案必須與債權人充分溝通,充分考慮債權人的利益,盡可能減少重組改制的阻力。

4.對於資產清晰、凈資產足以彌補重組成本的國有企業,選擇整體重組模式對新公司的獨立發展最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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