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利息的收入不屬於資產或負債,但其計稅基礎可以以負債的形式計算。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以抵扣的金額。債務利息是免稅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所以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0,所以此時計稅依據=賬面價值。
債務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的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的實現應以國債發行日為準進行確認。在進行會計分錄時,債務利息收入應包括在投資收益中。
對債務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是壹項已經實施多年的政策。國務院1992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目前內資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政府債券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免除國債利息收入也是通行做法,主要是國債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資金支付。如果征稅,壹方面相當於通過征收所得稅收回國家財政支付的部分利息,沒有實際意義;另壹方面會減少國債購買者最終獲得的利息收入,不利於鼓勵企業購買國債。而且企業購買國債,在賺取利息收入的同時,基本沒有相應的成本和費用。因此,對債務利息收入免稅並不違反收入與成本費用相匹配的原則。因此,該法保留了這壹政策,並在第二十六條第壹款中規定,債務利息的所得為免稅所得。
值得註意的是,雖然這部法律規定債務利息的收入免稅,但並不意味著所有與國債相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稅。對於國債持有人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取得的收入,仍應作為轉讓財產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註意的事項
1.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的通知》(2013)5號文件規定,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度及以後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2.企業持有的各種公司債券的利息收入不免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債券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企業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的收入和企業出售國債的手續費收入不屬於債務利息收入,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