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發放開門紅包,會計如何做賬務處理?
過年發放開門紅包,會計要清楚,開門紅包是否屬於職工福利費。根據財企[2009]242號文關於職工福利費的相關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了:各項現金補貼及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因此,過年發放開門,屬於職工福利費範圍內。對於職工福利及工資有哪些區別呢?
最大的區別是關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計入工資時,不受限制,但計入職工福利時,會受到總額14%的上限影響。
過年發放開門紅包,企業所得稅允許稅前扣除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相關規定可得:
對於工資、薪金問題,執行依據為“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及其任職/受雇相關其他所得”的相應政策。征稅問題上,除了國家統壹規定的減免稅項目可以獲得減免稅政策優惠外,對於工資、薪金相應的所有收入所得,應當按照相應政策規定壹律征稅。
所以,過年發放開門紅包如果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第壹條相關規定,則可作為合理的工資薪金,允許稅前扣除;如果未符合,則應當以職工福利費,按照相關規定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