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規範義務教育階段(以下簡稱義務期)學校招生行為,全面推進義務教育公平、均衡、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省市關於義務期學校招生的文件精神和我市戶籍制度改革要求,結合我市實際, 現就做好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壹、指導思想
堅持以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辦好每壹所學校,構建面向每壹個適齡兒童少年的教育服務體系,切實維護中小學生合法權益,規範辦學行為,依法實施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
二、基本要求
1.堅持義務教育分級和屬地管理的原則。義務教育招生由市教育局統壹發布政策,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安排,各學校負責具體實施。
2.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的“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的要求和“居住地與戶口壹致”的優先原則,新生按教學區就近入學,相對就近。適齡兒童少年戶籍與其父母戶籍及家庭住房壹致(以房產證為準),教學區內學校(由當地教育辦確定,下同)招生。不得安排非正常跨校招生。
3.堅持義務教育服務全覆蓋的原則。根據《義務教育法》和國務院文件(國發〔2006〕5號),各地教育辦要切實保障符合入學條件的流動人口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通過吸納公辦學校、向民辦學校購買公辦助學名額等措施,逐步提高符合入學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在公辦(公辦助學)學校就讀的比例。符合入學條件的暫住在市區的農民工子女安排在市區小學就讀,符合初中入學條件的暫住在市區的農民工子女由市區教育辦安排。
三、招生方式
1.入學政策年齡。小學新生應年滿6周歲(2009年9月1至2010年8月31出生)。年滿6周歲但因身體原因需延期入學的兒童,須持縣(市)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證明,到當地教育廳辦理延期入學手續,並報市教育局批準。小學不得以任何名義招收6歲以下兒童入學。
2.具有慈溪市常住戶口的適齡兒童少年,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憑戶口簿和房產證【僅限居民住宅、商住兩用住宅,且須具有完全產權】到戶籍所在地教學區學校登記。學校將按照“居戶壹致”的原則(適齡兒童少年戶口遷入、父母房產證截止時間為6月30日),按以下順序為其入學。
(1)適齡兒童少年戶籍與父母戶籍相同,家庭住房(以父母房產證為準),均在義務教育學校教學區內;
(2)適齡兒童少年戶籍自出生之日起在爺爺奶奶家申報,爺爺奶奶戶籍和住房(以房產證為準)均在義務教育學校教學區;
(3)適齡兒童少年與父母具有相同戶籍,且均在義務教育學校教學區內,無相應房產;
同等情況的適齡兒童少年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時,學校應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錄取辦法,報當地教育辦審批後實施。對於上述(二)種情況,當適齡兒童、少年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時,學校可以按照適齡兒童、少年戶籍申報的時間順序進行招生。上述(三)適齡兒童少年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時,學校可按兒童少年戶籍時間順序招生。
有房產但無相應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再視為學區生。以上三類招生結束後仍有較多空余名額的,對於父母在義務期學校教學區域內有房產,但無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可按取得房產證的先後順序實施招生(同壹房屋內其他家庭的子女不在該校入學)。超過名額的適齡兒童少年由戶籍教學區學校安排入學。
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適齡兒童少年,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當地教育辦提出申請,由當地教育辦統壹安排入學:
(1)集體戶適齡兒童少年;
(2)港澳臺員工的隨行子女;父母(或監護人)戶籍在慈溪的港澳臺適齡兒童、少年;
(三)歸僑子女、歸僑子女、外國人子女、來(回)慈企業家子女、引進人才子女、專業居住證持有人子女、烈士家屬子女、安置軍人子女等適齡兒童少年;
(4)父母在我國境外機構工作或被公派長期在國外工作。父母都在野外地質調查部門工作或留學。戶籍所在地確實無人看管,需要寄養在慈溪常住戶口親屬家庭的適齡兒童少年;
(5)雖有慈溪市戶籍,但父母雙方均為殘疾人且與委托監護人共同生活,要求在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的;
(六)父母離婚的適齡兒童、少年,根據離婚判決書或者協議中對其子女的判決確定入學。因特殊原因,子女隨另壹方隨祖父母(外祖父母)居住,要求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的;
(七)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按《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慈溪市高層次人才配偶子女入學暫行辦法的通知》(慈政辦〔2065〕438+05號)精神執行;
(8)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按新制定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政策執行。
(9)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由教育局安排的。
4.不符合上述第二、三條條件,具有浙江省戶籍的城鎮公辦小學畢業生,可直接到教育局指定的公辦初中就讀。如果不想去指定的公辦初中,可以回戶籍所在地的初中。
5.適齡特殊兒童入學。鎮(街道)政府應當重視殘疾兒童入學工作,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和康復提供幫助,或者幫助其聯系省、市特殊教育學校。根據《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盲人學校的設立由省人民政府安排。聾人學校(班)的設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智障學校(班)的設立由縣級人民政府安排。輕度智障兒童可以選擇在當地教育辦公室安排的學校隨班就讀,重度智障兒童可以在特殊教育學校或當地教育辦公室安排的學校註冊,學校會派老師定期上門授課,確保每個適齡特殊兒童接受義務教育。
6.支持學校特色發展。上林初中教育集團和尼龍初中可繼續分別招收計算機編程生和體育生。招生人數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文件精神控制。學校必須嚴格設置條件,制定招聘辦法,報市教育局批準後實施。
四、招生要求
1.全面實施“陽光招生”,加強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物價局關於治理義務教育擇校收費的通知》(浙教監[2011]196號)文件精神,各地要成立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制定招生政策,監督招生行為,維護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堅持公開、便民的原則,進壹步完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各地教育辦要切實組織、統籌、協調所轄學校招生工作,為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提供便利。招生前,各學校要通過在學校網站、校門口張貼招生簡章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公告內容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招生範圍、招生方式及需帶材料。
2.制定科學的招生計劃,合理控制班級人數。各地教育辦要在對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摸底調查的基礎上,科學確定各學校(學區)招生範圍和農民工子女教學點,確保轄區內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相對就近入學。各教育辦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重點統籌中心小學招生,合理確定中心小學班級規模。要努力創造條件,適當擴大實施小班化教育的範圍,進壹步擴大優質教育資源。各學校新年級的班級規模不得超過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各教育辦要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轄區內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實施細則,做好本地區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市區義務段公辦學校招生實施細則由市教育局會同虎山、白沙路、古塘等街道辦事處制定,* * *做好市區義務段公辦學校招生工作。
各教育辦可根據轄區內小學招生生源分布情況,按照相對就近、合理、公平的原則統籌規劃。當附近兩所小學招生生源參差不齊,班級規模差異過大時(或其中壹所學校的班級規模超過規定的班級規模),它可以從實際出發,在教學區內兩校之間設立緩沖區,在規定的班級規模內,根據家長的意願,適當調整該區域的學生。如果報名人數過多,可以按照戶籍時間順序進行調整。
3.積極穩妥完善義務教育階段農民工子女入學政策。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各教育辦要深入開展調查測算研究,在動態測算入學人數和教育承載能力的基礎上,按照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有合法穩定工作、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滿壹年及以上等條件,嚴格落實義務教育階段農民工子女入學政策。
4.加強招生管理。嚴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學生電子學籍系統管理要求,規範義務段新生學籍管理,確保註冊學校與學生就讀學校壹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學校及時建立了電子學籍,學籍編號全國唯壹,終身不變。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學籍管理以“與他人的隸屬關系”為基礎(隨班就讀的學生除外)。承諾送老師上門的學校要建立學生身份。對於違反學籍管理規定,私自接收無學籍學生的學校,根據《浙江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將直接追究校長責任。
學籍在我校的學生未按時註冊的,學校應主動聯系學生家長了解情況,並根據相關情況妥善處理。各地要主動做好符合相關條件的小學畢業生回戶籍所在地教學區初中就讀和電子學籍的遷移工作。小學畢業生選擇民辦初中並符合教育局相關規定的,原公辦初中應當給予支持,並按規定辦理學籍轉移。自願放棄教學區內學校入學資格,在慈溪以外的民辦學校和學校就讀並想轉回教學區內學校的,不再視為教學區學生,由教育局統壹安排。民辦學校接受學生後,不得找借口中途勸阻學生。
5.嚴格執行均衡類。嚴格按照《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減負”意見,規範辦學行為,堅持均衡編班,禁止舉辦各類快慢班、尖子班、實驗班等特色班。
6.規範民辦學校招生。民辦學校應首先滿足規定教學區域內學生的入學要求。民辦學校應當規範招生程序和方式,不得在招生時進行各種形式的筆試和面試。
7.規範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收費行為。義務教育階段,公辦中小學實行免費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借讀費、課本費、作業費等任何行政性費用。,且不得收取(接受)任何與入學掛鉤的捐贈和設施設備捐贈。按照浙教監[2011]196號要求,建立捐贈資金審核簽證制度,規範捐贈資金使用,完善教育基金會章程。民辦中小學要嚴格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推進我市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慈45號[2014])規定的標準收費,並報物價部門備案。
8.嚴格查處違規招生行為。市教育局將進壹步規範學校招生行為,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出發,嚴格執行上級部門對招生工作的紀律要求,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堅決糾正招生中的不正之風和違規行為。對擅自突破招生計劃、違規招生、違反教育收費有關規定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校長和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