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合法稅務登記證和副本納稅人領取零食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壹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6、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辦理稅務登記的材料如下: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執照復印件;
2、企業法人代表的合法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和證件復印件;
3、企業公章和企業專用章等印鑒;
4、全國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副本和其復印件;
5、企業生產經營地址的產權證書或者是租賃協議的復印件;
6、公司章程和驗資報告復印件;
7、財務人員會計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8、稅務局要求的其它證件。
綜上所述,上面列出的資料是必須要帶的,還有壹些具體的資料會根據具體情況有所要求,每個地方的政策也有可能有所差異,所以最好在登記之前向當地稅務局咨詢和確認,將所有資料準備齊全後,到當地稅務局業務辦理窗口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