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被辭退未交社保怎麽補償
1、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2、支付每滿壹年給予壹個月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壹年按壹個月月平工資計算。不足半年按半個月計算,半年多不滿壹年也按壹個月算。
3、沒提前30天通知辭職,給壹個月工資做為代通知金,標準為上個月應得工資。
二、勞動者的維權方式
1、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壹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2、調解。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
3、仲裁。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4、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需註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三、試用期辭退員工未繳納社保如何維權
員工在發現企業未及時繳納社保時,應該先向企業協商補繳社保問題,若企業拒絕,勞動者可以向企業所在的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反映,讓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但是企業若未及時替員工繳納社保,則會需要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