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部規定的83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見《財政部關於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37號)和地方財稅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收取的各種稅收附加費納入財政預算。
(二)國務院規定的數額較大的13政府性基金及其留成(見《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國發[1996]29號),有關部門和單位在依法執行公務過程中沒收的款物收入,國有土地出讓金和場地使用費收入,以及其他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第十壹條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必須嚴格執行《國庫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認真辦理繳庫手續,按資金預算管理級別繳入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征管部門於當日下午4時前收取的資金,應於當日繳入國庫;賬面余額不足1000元的零星收入,每15天可以上繳壹次,達到1000元的,應當立即上繳國庫。第三章預算外資金的範圍和收入管理第十二條預算外資金的收入包括:
(壹)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附加收入以及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依據政府職權籌集的資金。
(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批準的項目和標準收取和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按照國務院、財政部和自治區批準的項目和標準,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籌集或以政府名義設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種基金(資金、附加收入)。
(四)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國家規定由主管部門集中的管理費和其他資金。
主管部門是指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行政管理機關(包括總公司和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組織)。
(五)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政策和規定籌集資金,用於當地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益事業。主要包括蘇木鄉鎮企業上繳的利潤、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個人籌集的統籌費。
(六)以政府名義獲得的各種捐贈資金;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財政撥款中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有償使用部分;國家行政機關派駐境外機構的營業外收入;財政專戶及其他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的利息。
在國家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之前,社會保障基金暫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