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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各級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部門和單位。第三條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下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團體)以及受政府委托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的其他機構,收取、提取、籌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類財政資金。第四條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和服務收入(不含向社會提供特定服務收取的費用),不屬於預算外資金,但必須依法納稅,納入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實行統壹核算。第五條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資金,不是部門和單位的自有資金。所有權屬於國家,控制權屬於政府。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綜合管理國家財政資金的職能部門,負責編制統籌預算內外資金的綜合財政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七條預算外資金必須全額繳入同級財政部門在當地人民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部門、各單位不得設立“賬外賬”和“小金庫”。特別是財政部門不能設立“小金庫”。第八條預算外資金按照財政隸屬關系實行分級管理。第二章嚴禁將預算內資金轉出預算第九條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隱瞞財政收入,不得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控制規模、限制投入、完善制度、加強監督”的原則,加強財政周轉金的管理。未經財政部門批準,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擅自將財政撥款轉為有償使用。第十條下列資金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分別納入財政預算或財政預算管理:

(壹)財政部規定的83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見《財政部關於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37號)和地方財稅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收取的各種稅收附加費納入財政預算。

(二)國務院規定的數額較大的13政府性基金及其留成(見《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國發[1996]29號),有關部門和單位在依法執行公務過程中沒收的款物收入,國有土地出讓金和場地使用費收入,以及其他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第十壹條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必須嚴格執行《國庫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認真辦理繳庫手續,按資金預算管理級別繳入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征管部門於當日下午4時前收取的資金,應於當日繳入國庫;賬面余額不足1000元的零星收入,每15天可以上繳壹次,達到1000元的,應當立即上繳國庫。第三章預算外資金的範圍和收入管理第十二條預算外資金的收入包括:

(壹)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附加收入以及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依據政府職權籌集的資金。

(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批準的項目和標準收取和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按照國務院、財政部和自治區批準的項目和標準,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籌集或以政府名義設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種基金(資金、附加收入)。

(四)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國家規定由主管部門集中的管理費和其他資金。

主管部門是指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行政管理機關(包括總公司和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組織)。

(五)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政策和規定籌集資金,用於當地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益事業。主要包括蘇木鄉鎮企業上繳的利潤、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個人籌集的統籌費。

(六)以政府名義獲得的各種捐贈資金;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財政撥款中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有償使用部分;國家行政機關派駐境外機構的營業外收入;財政專戶及其他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的利息。

在國家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之前,社會保障基金暫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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