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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工程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準入制度

通則

第壹條為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的產業化、商品化和國際化,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創辦和發展,培養和造就壹批懂經營、會管理的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特別是為哈爾濱工程大學師生提供良好的創業環境,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結合國家大學科技園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哈爾濱工程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創新服務中心負責入駐科技企業的孵化、管理和服務。

第三條凡在哈爾濱哈東高新區工商分局註冊或新設立的入區科技企業均可申請入駐科技園區孵化。

孵化企業準入條件

第四條企業的產品或技術應屬於高技術領域的科技成果(包括轉讓和接受的成果),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第五條開發研究項目要求技術先進,不汙染環境,或者經治理後能夠達到國家排放標準。

第六條企業應當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七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創辦人應當是熟悉業務、精通管理的專職人員。

第八條企業擁有與其高新技術、產品研究、設計和開發相適應的科技人員,並占職工總數的30%以上。

第九條有符合要求的企業章程、嚴格的技術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條下列技術領域的企業,可以優先進入科技園:

(1)電子和信息通信技術;(2)生物工程和醫學技術;(3)光機電壹體化技術;(4)新材料和新技術;(五)新能源和節能環保技術;(6)其他高新技術。

第十壹條申請孵化的科技企業(含區外科技企業),可僅通過設立辦事處的方式接受管理和服務,享受入駐企業同等優惠政策,但必須符合本章規定的申請條件,辦理相關手續,並繳納壹定的管理費(費用收取辦法另行規定)。

孵化企業入駐程序

第十二條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申請孵化時,應向創業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壹)書面申請報告,說明孵化目標和要求;

(二)章程、技術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3)企業項目和產品簡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書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簡介;

(五)科技人員登記表;

(六)營業執照和代碼證復印件;

(七)經營情況報告;

(八)哈爾濱哈東高新園區入園批準文件;

(9)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新創辦企業申請孵化時,應當向創業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壹)書面申請報告,說明孵化目標和要求;

(2)項目簡介和項目可行性報告;

(3)創辦人簡介;

(4)專職和兼職從業人員概況;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創業服務中心對企業、項目和人員進行綜合考察和評估。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企業與創業中心簽訂孵化協議,確定孵化關系。

第十五條孵化關系確定後,簽訂房屋(場地)租賃合同。

第十六條商務中心是為在孵企業提供業務指導和相應服務的機構,在法律上不與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創業中心的職責和服務項目

第十七條創新服務中心是為初創期科技企業提供綜合服務的服務機構,是哈爾濱工程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技術轉移平臺的核心。

創業中心的宗旨是創造適合中小企業發展的環境,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支持中小企業成長,培養科技型企業家,培育具有技術創新能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第十八條創新服務中心的服務項目分為基礎服務、培訓服務、科研生產服務、政策金融服務和信息市場服務。

第十九條基本服務包括:

(壹)提供辦公、科研、生產、管理、生活等場地和展覽、洽談、會議等公共服務設施;

(二)代理新辦企業的工商登記、稅務登記、銀行開戶、審批代碼等方面的咨詢和壹條龍服務;

(三)協助申請安裝國內、國際直撥電話業務;

(四)提供傳真、票務、打字、復印等國際國內業務服務;

(五)提供治安、公共衛生、消防等物業服務;第二十條培訓服務包括:

(壹)及時傳達國家和省、市的政策法規,提供政策指導;

(二)組織工商、稅務、法律、金融、市場、管理、公共關系、金融等方面的講座。

(三)組織企業人員的考察、培訓和交流;

(四)為企業人員提供繼續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二十壹條政策性金融服務

(壹)協助企業疏通融資渠道,提供創業投資基金、擔保基金等創業資金支持,並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二)負責指導企業申報各級科技攻關、火炬、星火、新產品開發計劃,爭取政府資金支持,享受優惠政策;

(三)協助企業落實其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

(四)提供稅務、財務咨詢代理。

第二十二條科研生產服務包括:

(壹)協助組織技術鑒定、產品鑒定、成果登記和獎勵;(二)協助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和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

(三)協助企業產品標準的選擇、起草、修訂和制定,組織行業標準的評估、審批、代理備案等服務和咨詢;

(四)專利申請咨詢和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五)組織有關專家協助企業進行項目論證和解決問題;

(六)協助企業解決科學實驗和產品檢驗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市場信息服務包括:

(壹)提供國際國內最新科技動態、科技信息和國家新頒布的相應政策法規,以及合同公證等咨詢服務;

(二)組織區內企業參加國內外舉辦的學術交流、技術交流、技術貿易、工農業貿易、投資促進和產品信息發布等會議和活動,尋找國內外合作夥伴;

(三)通過全國創業服務中心網絡系統,為企業發展和開拓市場提供服務;

(四)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

(五)組織企業間的聯誼活動,交流企業發展經驗,開展業務合作。

孵化企業的畢業標準

第二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孵化器,從創業中心畢業:

(壹)入駐商務中心的企業(包括區外孵化的企業),孵化時間為三年左右,最短兩年,最長五年;

(二)經營期兩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具有壹定的市場規模和市場份額,有壹定的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

(三)企業領導核心基本形成,企業負責人管理水平高,市場開拓能力強;

(四)企業技術力量能夠保證批量生產的技術和生產工藝要求,壹般專業技術人員不低於50%;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包括生產、技術、人事、財務、物資、營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條對符合上述畢業條件的人員,如遇特殊情況不能遷出創業中心的,經雙方協商可適當考慮延長畢業時間。

第二十六條企業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畢業的,創業服務中心將減少服務或直接終止孵化關系。

第二十七條企業(包括區外孵化的企業)畢業後進入哈爾濱工程大學產業園的機會有限,或應留在哈爾濱哈東高新園繼續發展,否則應退回原優惠收入。

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對高新技術企業和軟件開發企業給予壹定的租金優惠。

第二十九條在孵企業享受哈爾濱開發區的壹系列優惠政策。

進入企業的義務

第三十條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有關政策。

第三十壹條企業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遵守創業服務中心的規章制度,及時上報相關統計報表,按時繳納租金等費用。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積極響應哈爾濱市倡導的各項精神文明活動,做精神文明模範企業。

補充條款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哈爾濱工程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創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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