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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金融學院2019招生簡章,招生專業。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招生程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全稱哈爾濱金融學院,學院地址為哈爾濱市香坊區電壇路65號。

第三條學院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是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四條學院作為具有鮮明財經特色的應用型本科院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國,以本科教育為主,具有專科、成人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本科招生專業22個:金融學、國際經濟與貿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經濟學、會計學、審計學、資產評估、電子商務、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軟件工程、財務管理、市場營銷、公共企業管理、稅務、人力資源管理、保險、投資、英語、勞動與社會。專科招生8個專業:財務管理與實務、國際金融、會計學、會計電算化、計算機網絡技術、財務管理、證券投資與管理、投資與理財。

第五條學院招生工作的開展?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六條哈爾濱金融學院成立招生領導小組,由院長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負責學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條招生工作接受學院紀檢監察部門和上級部門的檢查監督,全面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招生政策?陽光工程?。

第八條招生就業處是學院主管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在主管院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的規定和主管部門、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按省、專業編報、審核學院招生計劃;

3.編制並發送招生簡章,制定學院的錄取原則;

4.組織招生宣傳工作,做好各種形式的咨詢和接待工作;

5.組織實施招生工作,負責協調處理招生中的相關問題;

6 .負責招生信息發布、材料歸檔和年度招生情況的分析和匯總;

7.完成學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準入原則

第九條哈爾濱金融學院的招生工作在黑龍江省教育廳的統壹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統壹組織下進行,按教育部的規定執行?學校負責招生和監管?錄取制度。

第十條學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年招生情況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設定的報考比例接受申請。

第十壹條高校預留計劃不超過當年本科計劃總數的1%,用於調劑各地統考上線生源不平衡。

第十二條進入檔案的考生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分配專業,即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後,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誌願依次錄取。不能滿足所報專業誌願的,服從專業調劑的,調劑到計劃不足的專業,不服從調劑的,予以辭退。

第十三條學院認可學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加分政策,按照加分後的分數對考生進行排名。對於分數和誌願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件要求,對考生單科成績進行排序和檢索。

第十四條學院各專業招生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執行。各專業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條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學生原則上只允許進行壹次專業調整;本科、專科生轉專業時限為第三學期,專業凈轉率原則上不超過專業數的10%。具體要求參見《哈爾濱金融學院學籍變更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十六條根據學校專業設置和培養要求,金融學、國際經濟與貿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經濟學、電子商務、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軟件技術、英語等十個本科專業建議英語考生報考。部分專業課全英文授課,其他語言考生謹慎報考。

第十七條高校收費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按省物價部門審批的標準執行。本科學費4500?5000元/年(中外合作辦學除外),大專學費6000元/年(中外合作辦學除外),住宿標準600-1200元/年。

第十八條為鼓勵學生在校期間努力學習,取得進步,同時幫助貧困家庭學生完成學業,學院設立了多項優秀學生獎學金制度(第壹類3000元/年,第壹類2000元/年,第二類65438元+0,000元/年,第三類600元/年),並可幫助貧困學生向銀行申請助學貸款。

第十九條學生在學院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德、智、體等方面達到畢業要求的,授予哈爾濱金融學院畢業證書,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十條學院應當通過招生信息網及時公布相關招生信息和招生結果。

學院網站:

聯系電話:0451-86143166。

郵箱:hjrzsb@126.com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學院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試,凡不符合招生條件的考生,壹經查實,取消其錄取資格。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哈爾濱金融學院招生領導小組。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學院以往關於招生工作的要求和政策與本章程有抵觸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由教育部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根據當年招生政策的調整進行修訂。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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