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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舊貨流通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舊貨交易行為,維護舊貨流通秩序,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舊貨流通產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舊貨市場、經營舊貨的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舊貨,是指已進入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領域,處於儲備、使用和閑置狀態,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價值的物品。

本辦法所稱舊貨市場,是指集中組織舊貨交易,並提供相關服務的固定場所。第四條 舊貨交易活動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舊貨流通業的行業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內舊貨流通業的行業管理。

公安、工商、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協助做好舊貨流通管理工作。第二章 經營審批第六條 設立舊貨市場、舊貨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市舊貨流通行業發展規劃;

(二)有與之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三)舊貨市場應當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經營場地,舊貨企業應當有與之相適應的經營場所;

(四)有與之相適應的舊貨估價人員;

(五)有組織章程;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設立舊貨連鎖店,除了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連鎖經營的條件。第八條 在市區內設立舊貨市場或者舊貨企業,應當由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頒發《舊貨市場批準證書》或者《舊貨經營資格證書》。

在縣(市)內設立舊貨市場或者舊貨企業,應當經縣(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頒發《舊貨市場批準證書》或者《舊貨經營資格證書》。

舊貨企業在本市設立連鎖店、分支機構以及非舊貨企業開展收舊賣新業務,應當按照本條第壹、二款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第九條 《舊貨市場批準證書》、《舊貨經營資格證書》實行年檢制度。舊貨市場、舊貨企業及其連鎖店、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年檢。第十條 報請審批設立舊貨市場,應當向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與本辦法第六條(三)、(四)、(五)項有關的證明材料及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壹條 報請審批設立舊貨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組織章程;

(三)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四)舊貨估價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報請審批設立舊貨連鎖店,除了前款規定提交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具有若幹個門店的證明和總部關於設立連鎖店的決定或者連鎖經營合同。第十二條 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舊貨市場、舊貨企業及其舊貨連鎖店、分支機構,應當持批準證書和有關材料,分別到公安部門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後,方可從事舊貨經營業務。第十三條 舊貨市場變更經營場所應當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並且依照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舊貨市場、舊貨企業變更名稱、經營範圍等重大事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到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舊貨市場、舊貨企業及其連鎖店或者分支機構歇業、廢業,應當向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繳回《舊貨市場批準證書》或者《舊貨經營資格證書》,並依照有關規定到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第三章 經營管理第十五條 下列物品不得作為舊貨經營:

(壹)贓物、走私物品、來歷不明物品、抵押中的物品;

(二)嚴重損壞,已無法修復的物品;

(三)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藥品、化妝品等;

(四)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經營和特許經營的其他物品。第十六條 舊貨經營者應當建立收購臺帳,記錄舊貨的品名、數量、價格、來源、特征等。第十七條 舊貨經營者應當查驗並登記出售、寄賣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賣舊貨的單位名稱和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對委托處理舊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查驗委托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未經查驗不得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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