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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貸款利息匯算清繳怎麽填

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額。發行永續債的利息支出不在本行填報。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額。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第1-2列金額。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第1-2列金額的絕對值。

要註意:1要開具利息發票,否則稅收金額是0,要全部調出;2不能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超過的部分要調整出。3以及關方問題。具體可以看下下面的政策:

相關政策:關於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額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不許稅前扣除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所謂金融企業,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是指除上述金融企業以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企業或組織。

2、《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第壹條“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規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壹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不過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有些不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3號)第二條規定: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壹條規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金融企業,為5:1

(2)其他企業,為2:1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

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2、《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規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其中,標準比例是指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

該辦法還規定,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於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準予扣除。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應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壹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所稱的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所遵循的原則。在判斷關聯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時,強調將關聯交易定價或利潤水平與可比情形下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定價和利潤水平進行比較,如果存在差異,就說明因為關聯關系的存在而導致企業沒有遵循正常市場交易原則和營業常規,從而違背了獨立交易原則。

關聯企業之間貸款業務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壹般可理解是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利率應與同等融資條件下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相同。

如果未收取利息,稅務機關可能會對貸款借出方應收取的利息予以核定。

需要調整部分填寫方法同

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不滿足稅法規定的相關條件的,不得扣除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2、企業向除第壹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_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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