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欠稅。即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應當在延期期滿後繳納稅款。
2.錯收錯付。因工作失誤或疏忽造成少繳稅款或不繳稅款,需要補稅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因稅務機關的責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少繳稅款或不繳稅款。
3、非法追求。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有不納稅、偷稅、抗稅行為的,稅務機關除追繳其少繳稅款或者未繳稅款外,還應當依照稅法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補充稅的範圍
1.在《海關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列明特定名稱的所有商品,在《稅則》的類目註釋、章註釋、子目註釋和稅目結構中已明確歸類的商品,以及由海關總署或海關商品歸類分中心發布並向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公開或明確歸類的商品。
當海關總署改變已作出的歸類決定,導致稅率不同時,涉案貨物原稅目不予調整。特殊情況下需要調整稅額的,應當報經海關總署批準。
2、已按具體辦法減免稅的進口貨物,在情況發生變化後,經海關批準,可按監管期限結轉貨物折舊稅額。
3.屬於保稅加工、進料加工的進口料件,經批準內銷的,應當在向海關申報內銷當日按照稅率退稅,並補繳延期稅款利息。遞延稅款利息的計算是從本合同第壹批材料進口之日起至國內銷售之日止。
4.臨時進口貨物轉為正式進口時需要征稅的,應當按照轉為正式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5.以進口料件加工的進口料件和暫時進口貨物,未經批準擅自處置的,應當按照海關扣押之日實施的稅率納稅,並征收延期稅款利息。遞延稅款利息的計算是從本合同第壹批物資進口之日起至扣押之日止。
6、因海關審價或其他工作失誤而需要補稅的,應按原納稅日期補稅。
7.溢出或者意外排放後確定征稅的,按照原進口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無法查明原進口日期的,可以按照確定納稅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8.海關扣押的走私進口貨物需要退稅時,應當按照扣押之日實施的稅率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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