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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優待,激勵軍人為保衛和建設祖國而獻身,加強軍隊建設,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海南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市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失蹤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海南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給予優待。
第三條軍人優待實行國家、社會和群眾相結合的制度,保障軍人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撫恤優待標準與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條各區、鄉、鎮* * * *人民應當定期在公民中開展國防教育和學習、尊重、關心、支持人民軍隊的宣傳教育,在全社會樹立“擁軍優屬、人人有責”的良好風尚。
第五條國家、社會和群眾對現役義務兵家屬給予優待。
* * *壹* *優待原則
1.海口市戶籍、從海口市入伍的義務兵家屬,給予優待。
2.義務兵父母是現役軍人的,給予優待。
3.從外地入伍的原義務兵,入伍後父母調到海口地區工作的,給予優待。
4.優待金按照兵役法規定的服現役年限,即在陸軍服役3年,在海軍、空軍服役4年,發給義務兵。超期服役的,憑團以上政治機關證明可繼續享受優待金,無證明停發優待金。
5.義務兵入伍或者服役期間在非戶口所在地被判處徒刑的,其家屬不給予優待或者停止發放優待金。
* * *兩個* * *優待標準
1.農村義務兵家屬年度優待金標準為當地鄉鎮上年度人均純收入的100%。
2.入伍前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義務兵,包括合同制工人,由原單位按基本工資發放。其原單位被撤銷或關閉的,由上壹級主管部門出具。
3.待業青年入伍的義務兵每年優待金360元。
4 .義務兵服役期間被軍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壹等功的,增發50%;榮立二等功的,增發40%;榮立三等功者,增發30%。
* * *三* * *現金方式
1.農村義務兵家屬由民政局按年收入300元分配到區* * *,區* * *分配到鄉、鎮、街道辦事處為家屬發放。
2.待業青年應征入伍的義務兵,由民政局按標準分配到主管單位,發給家屬。
3 .入伍前是幹部、工人的義務兵,由所在單位按標準發給家屬。
4 .從市屬單位征集的義務兵,由民政局按標準分配到主管單位,發給家屬。從省屬單位或外地駐市單位入伍的義務兵,由其所在單位按標準發給家屬。
5.義務兵父母是現役軍人的,由民政局按標準分配到部隊;壹方在部隊,另壹方在地方工作的,由地方工作單位按標準執行優待。
6.義務兵家屬是省、國家農墾總局下屬單位,外地駐市單位,由其所在單位按標準發給。
7.區、市主管單位每年10月向民政局報送義務兵名冊,經審核後,優待金撥付到區、市主管單位,發給家屬。鄉、鎮* * *、街道辦事處和各單位應當通知義務兵所在部隊工作。
* * *四個* * *綜合方法
1.市財政每年根據民政局編制的花名冊和預算撥付優撫專項資金,並劃撥到民政局優撫金賬戶。
2 .省農墾總局下屬單位、外地駐市單位,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解決。
3.對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不足部分由鄉鎮根據情況,以達到當地鄉鎮年人均純收入水平為準。各鄉鎮成立了以糧食、財稅、交通、工商所為主的統籌領導小組,負責本鄉鎮優待金的統籌工作。
第六條優待革命傷殘軍人
* * *壹* * *農村征集的革命傷殘軍人,因戰致殘退出現役的,由市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優先安排,接收部門安排與其身體能力相適應的工作。
* * *二* * *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本單位其他人員同等醫療待遇。
* * *三* *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二等乙級以上* * *含二等乙級* * *的,享受市級公費醫療待遇,不得為其進行醫療承包。凡需去外地治療的,必須持有市級醫院證明,經市醫調委辦公室批準後方可報銷醫療費用。
* * *四級* * *三等革命傷殘軍人領取傷殘撫恤金,傷口復發治療所需醫療費用由市民政部門解決,本人因病支付醫療費用有困難的,由市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 * *五* * *因戰、因公致殘,領取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傷口復發的。經批準到外地治療或安裝假肢的,其住院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和夥食費由市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需要就醫,經批準在其他地方安裝假肢的,其交通、住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工傷待遇辦理。
* * *六等革命傷殘軍人乘坐國有、集體和個體經營的火車、輪船、長途汽車,票價降低50%,乘坐國內民航客機票價降低20%。
第七條。因公犧牲的革命烈士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和孤老復員軍人,除享受定期、定量撫恤補助外,在鄉每人每年增發優待金one hundred and fifty元;在職員工由各單位從生產福利項目中解決,並發放額外優待金。
第八條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家屬、紅軍失散人員、農村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 *包括精神病人* * *不享受公費醫療,因病醫治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市民政部門根據其家庭經濟條件酌情給予救助。
* * * A * * *無勞動能力、家庭生活貧困的孤寡老人、孤兒,免費就醫、住院。
* * *二* * *家庭生活困難,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減免40%。需要減免醫療費用的,由本人申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提出意見,經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區民政部門審核,負責辦理減免醫療費用手續。
第九條居住在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征兵條件的,由市人* * *安排其中壹人就業,所需勞動力指標在當年省下達的征兵指標中解決。
第十條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子女、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軍人子女,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或者招錄、招聘考試時,成績低於最低錄取分數線不足十分的,可以提供檔案,由招生機構或者招錄、招聘單位優先錄取。
第十壹條革命烈士子女、兄弟姐妹、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自願參軍並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征兵期間,由市民政部門出具證明,市人武部優先批準壹人入伍。
第十二條優撫對象在就業、就學、救濟、貸款和住房分配等方面,與其他人群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第十三條不隨軍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的軍隊幹部家屬,住房條件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幹部職工水平,享受雙職工住房分配。
第十四條革命烈士子女入讀本市中小學免學雜費,入讀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優先接收,免交入園* * * *費。
第十五條經軍分區* * *旅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和誌願兵家屬,準予落戶,由糧食部門辦理夥食,不另收費。符合就業條件的隨軍家屬及其子女,市勞動人事部門應逐步為其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十六條未參加工作的復員軍人、失散紅軍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由本人申請,市民政部門按照省民政、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 * *壹個* *孤獨;
* * *二* * *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
* * *三* * *生病回家不能參加生產勞動,生活困難。
孤老、在部隊服役期間立功受獎、服役年限長、有重大貢獻的,定期定量補助標準適當提高。
第十七條享受定期定量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死亡後,市民政部門除發放當月定期定量撫恤補助外,再發放6個月定期定量撫恤補助作為喪葬補助,同時註銷定期定量撫恤補助證。
第十八條自1993年起,本市每年從市財政中安排壹定數額的資金,用於解決醫療、住房和享受定期定量養老補貼的“三難”人員,確保本辦法的實施。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壹九九三年壹月壹日起施行。
軍人優待烈士的標準
* * *壹名* *在對敵戰鬥中犧牲,或者在醫療終結前負傷死亡的;
* * *二* * *在執行任務時被敵人或犯罪分子擊斃,或被捕後被俘、拒絕被敵人擊斃或被折磨致死;
* * *三* *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任務、處置突發事件犧牲的;
* * * 4名* *因參加軍事演習、戰備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飛和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死亡;
* * *五* * *在執行國家派出的外交任務或者對外援助、國際維和任務中犧牲的;
* * *六* * *其他死亡情節特別突出,不愧為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