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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棚戶區改造方案及補償標準2019

為進壹步加大棚戶區改造力度,盡快改善更多困難群眾住房條件,同時有效拉動投資和消費需求,促進相關產業發展,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為助推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民生持續改善發揮積極作用, 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對棚戶區改造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具體優惠政策的範圍包括:

壹是棚戶區改造費用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的意見》(國發[2013]25號)精神,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發布《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企業參與政府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65號規定,企業要參與工礦棚戶區(含中央下放煤礦)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

同時符合壹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

(壹)棚戶區位於遠離城鎮、交通不便、缺乏市政公用、教育、醫療等社會服務的獨立礦區、林區或者墾區;

(二)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不具備商業房地產開發條件的;

(三)棚戶區市政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垃圾處理、綠化、消防等市政服務或公共設施不齊全的;

(4)棚戶區連片戶數不少於50戶,其中實際居住在棚戶區且在區域內無其他住房的職工(含退休職工)比例不低於75%;

(五)根據《房屋完全損壞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被列為危險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的棚戶區內部面積,不得低於棚戶區建築面積的25%;

(六)棚戶區改造已納入當地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由當地政府牽頭按保障性住房標準組織實施;異地建設的,原棚戶區土地由當地政府統壹規劃使用或按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和生態修復。

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棚戶區改造支出符合上述要求的書面說明材料。

本通知自2013 10 1起生效。

二、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稅收優惠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的意見》(國發[2065 438+03]25號)的有關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101號用於棚戶區改造

(壹)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征與裝修安置房管理單位、開發商和個人購買安置房相關的印花稅。

在商品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房的,根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照改造安置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用房,增值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於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劃撥的改造安置房並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使用的,免征契稅。

(4)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裝修安置房,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購買90平方米以上,但符合普通住房改造標準的安置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契稅。

(五)個人取得征收房屋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裝修和安置房屋的,或者對征收房屋進行產權調換並取得裝修和安置房屋的,按照有關規定免征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個人補償,按照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所稱棚戶區是指房屋數量較多、結構簡單、建築密度較高、使用年限較長、功能不全、基礎設施較差的地區,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棚戶區、國有墾區危舊房棚戶區。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者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項目;改造安置房,是指有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改戶簽訂的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者明確用於安置被征收房屋或者通過改建、擴建、翻建實施改造的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

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執行。2013年7月4日至文件到達之日已征收的稅款,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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