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留成或返還的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每年向社會公布使用情況。
本省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齡工作機構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聯系、協調有關部門和組織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和服務工作,檢查、督促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民政、勞動保障、財政、發展與改革、規劃、建設、土地、教育、文化、衛生、計劃生育、司法、交通、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維護老年人權益和為老年人服務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健全社區老年管理和社區老年服務體系,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做好本單位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指定專人負責,並給予經費保障。第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新聞出版單位應當積極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並根據實際情況,開辦適合老年人的節目或者欄目,出版有關老年人生活的書刊。
青少年組織、家庭、學校、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遵守社會公***道德,樹立自尊、自立、自強的自愛意識。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鼓勵和支持社會誌願者為老年人服務。第六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齡人口比例以及分布情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將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養老醫療康復機構、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文化教育體育活動場所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納入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養老服務設施,工商、土地、規劃、建設、公安、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給予優惠。
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
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第七條 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的,應當限期通過購置、置換、租賃、調劑、改造等方式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不得挪作他用。
鼓勵城鄉社區把閑置的公***服務資源改造成社區養老服務場所。
城市道路、車站、碼頭、機場等公***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範進行無障礙建設,為老年人出行創造無障礙環境。
鼓勵符合條件的既有居住建築開展加裝電梯等適老性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第八條 老年福利設施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經過批準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應當補建,補建規模和標準應不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
老年服務設施和活動場所的用水、用電、燃氣等費用按照居民生活收費標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