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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有哪些稅收政策?

法律分析:1。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1。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並有實質性經營的鼓勵類工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3.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的固定資產或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無形資產,可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攤銷法。

2.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1。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實際負擔超過15%部分,予以免征。2.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收入包括來自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綜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業務收入和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收入。3.納稅人在辦理海南省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

壹、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並有實質性經營的鼓勵類工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鼓勵類工業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工業項目,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60%以上的企業。實質性經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目、財產實施實質性的、全面的管理和控制。不符合實質性經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待遇。

《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版)、《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上述目錄在本通知實施期內如有修訂,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對符合條件的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企業,15%的稅率僅適用於其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所得;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外的企業,15%的稅率僅適用於符合條件的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分支機構的所得。具體征收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設立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新設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或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對應的股息收入。

(2)被投資國(地區)法定企業所得稅稅率不低於5%。

本條所稱旅遊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執行。

三、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計入當期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的固定資產或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無形資產,可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攤銷法。

本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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