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條件:1、在海南的投資方經過公證認證開業證明原件2、投資方的銀行資信證明原件3、投資方的上壹年度審計報告4、投資方董事長的護照復印件5、備用的新公司名稱6、認繳制的註冊資本金額7、擬外資公司的從事的經營範圍8、新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監事人選及其護照復印件9、提供註冊公司之註冊地址的租賃合同和產權證復印件
優惠政策:1、零關稅:建設全島封關運作的海關監管特殊區域,實行以“零關稅”為基本特征的制度2、低企業所得稅:對註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實質性運營的企業 (負面清單行業除外),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3、低個稅:對壹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個人,其取得來源於海南自由貿易港範圍內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按照3%、10%、15%三檔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4、島內消費免稅、離島免稅:實行正面清單管理,允許島內免稅購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