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進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海關、海事、邊檢、稅務等中央駐瓊單位設立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工作機構(以下統稱駐區機構),在各自法定職責範圍內與洋浦經濟開發區***同推進有關制度創新措施落實。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為駐區機構履行職責提供便利和協助。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於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有利於區域協調發展的原則,在洋浦經濟開發區構建更具活力、更加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第九條 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依法設立法定機構,探索實行企業化、市場化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按照激勵與約束並重原則,實行體現工作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資薪酬制度。第三章 開發建設第十壹條 洋浦管委會負責編制、批準和實施洋浦經濟開發區國土空間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省人民政府和儋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洋浦經濟開發區周邊地區的規劃銜接與管控,推動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城市功能互助互濟、產業發展協調聯動。第十二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加強路網、電網、光網、氣網、水網、生產和生活配套服務等基礎設施的整體規劃和同步建設,促進港產城融合發展,建設現代化國際濱海產業新城。第十三條 洋浦管委會可以組建開發運營公司,委托其負責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土地開發、招商引資、產業投資等,參與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服務的組織與實施。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發展,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耕地林地跨區域占補平衡、海域使用、能耗、排放等方面應當充分考慮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發展需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排項目和省重點園區資金、產業引導基金、中央預算內資金、地方政府債券、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爭取納入國家發展規劃等方面,應當充分考慮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發展需求。第十五條 洋浦管委會可以根據授權開展土地儲備,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對洋浦經濟開發區範圍內未供應的政府儲備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響土地正常供應。
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采取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多種方式供應土地。允許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產業項目建設。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開展新型產業用地試點,推進實施標準地制度。
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創新存量建設用地處置方式。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根據授權,自行編制、頒布實施基準地價及標定地價。第十六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優化生態環境空間布局,構築與資源環境承載力相匹配的生態安全、新型城鎮化和產業發展格局,創新綠色監管體系,建立現代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體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管控要求,確保發展不超載、底線不突破。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遵循“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發展循環經濟,統籌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