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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企業如何處理甲供材料稅金

甲供材料是建設項目中普遍存在的壹種單包形式產物,尤其在房地產企業的項目開發建設中。對於壹般的建設主材(比如商品混泥砼、鋼筋),壹般采用甲方采購後提供給乙方施工的方式進行。

建設工程清單報價,其建安工程費得稅金的計費是根據直接費基數來提取的,而直接費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根據工程造價相關規定,材料費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的組成部分,無論是甲方還是乙方采購供應的材料都應該進入建築安裝工程費,並計取相應的費、利潤和稅金。根據建設部《清單計價規範》,由甲方自行負責采購供應的材料費,投標人將“甲供材料”費進入綜合單價中計取相應的稅費,利潤後再將“甲供材料”費從綜合單價中扣除,這種形式的報價就包含了甲供材料稅金,在以後的申報繳納建築稅金時,甲方就不再另外支付甲供材料的稅金部分,乙方以後開具的建安發票也會包含甲供材料稅金在內,並且根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03]206號)第四條規定及相關稅法規定,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從而論證了甲供稅金是應進入甲方成本核算的。這是第壹種方式。

但是,在現實中,施工合同的簽訂會根據甲乙雙方約定的事項進行,乙方的施工報價會根據甲方要求,將建築稅金的計費基數剔除甲供材料後提取,這種形式的報價就不再包含甲供材料稅金。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由於工程稅金的繳納是按包含甲供材料金額的工程造價(即計稅營業額)計稅,因此,這時的甲供材料稅金就得由甲方單獨支付繳納,或支付給施工方繳納。這是第二種方式。

根據第壹種方式的論證過程,知道甲供材料稅金是應進入甲方成本核算的,但由於第二種方式下的甲供材料稅金不再由乙方開具在建安發票中,因此甲方要單獨將甲供稅金計入成本核算,從表象看起顯得蒼白無力,並且從費用處理上,要將甲供材料稅金進入成本核算也缺乏說服力;如果甲方通過營業外支出核算處理,則稅務機關壹般會認定為不能稅前扣除。

所以,下面就特別談談第二種方式下的甲供材料稅金的處理。

首先,開發企業的甲方應在成本核算中按建築材料、裝飾材料分別核算,便於分隔應繳納稅金的甲供建築材料,避免籠統將所有甲供材料計稅。

其次,如果按月與乙方結算工程款項,可以讓乙方將當月的甲供建築材料的稅金計算在結算金額中,合並開票給甲方,這其實是第壹種方式的按月合並法;如果采用最後竣工結算的方式,則可以在最後的結算中,把所有甲供建築材料應負擔的稅金計算在乙方的竣工結算中,以結算金額的形式支付甲供材稅金給乙方,由乙方繳納,取得建安發票計入成本。

最後,甲方的甲供材料是直接進入成本核算,對乙方的結算金額是以建安發票進入成本核算。這樣的處理,不違背財務制度,也不背離稅收法規,在稅收檢查中,也能正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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