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業務
(壹)個人銷售房屋
1、營業稅
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
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以上規定來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
個人銷售非住房以全部收入減去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差額征收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普通住房應符合以下標準: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築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國辦發[2005]26號))
營業稅適用稅率5%.
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這三種稅費是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在繳納營業稅時同時繳納。城建稅根據房屋所在地按繳納的營業稅額分別適用7%、5%、1%的稅率,教育費附加適用3%、地方教育附加適用2%的征收率。
3、印花稅
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
個人銷售非住房則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成交價的0.5‰繳納印花稅。
4、土地增值稅
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個人轉讓非住宅類的舊房及建築物,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執行,即納稅人轉讓非住宅類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列》第六條第(壹)、(二)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以上規定來自《關於明確舊房轉讓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蘇財稅[2011]36號))
5、個人所得稅
個人銷售房屋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家庭唯壹生活用房”是指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壹套住房。
(二)個人購買房屋
1、契稅
自201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屬於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壹住房的普通住宅,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屬於家庭唯壹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不屬於家庭唯壹住房的,無論屬於普通住宅還是非普通住宅,壹律按我省原定3%稅率征收契稅。“,因此個人購買住房需根據購買房屋面積、房屋性質及是否家庭唯壹住房判斷分別適用1%、1.5%、3%的稅率,而購買非住房則統壹適用3%的稅率。(《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調整我省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蘇財稅[2010]33號))
2、印花稅
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
個人購買非住房按0.5‰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但無論是住房還是非住房“房權證”均應按5元每件繳納“權利及許可證照”印花稅。
二、企業業務
(壹)企業銷售房屋
1、營業稅
企業出售其購置的房屋的,應以全部收入減去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銷售不動產”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企業出售自建房屋的,如果房屋是由本單位所屬施工隊伍建造的,應在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的同時征收“建築業”營業稅;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建造的,只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不征收“建築業”營業稅。(《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營業稅若幹征稅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0]7號))
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城建稅根據房屋所在地址按繳納的營業稅額分別適用7%、5%、1%的稅率,教育費附加適用3%、地方教育費附加適用2%.
3、印花稅
按全部收入按0.5‰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
4、土地增值稅
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壹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單位轉讓舊房,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執行,即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列》第六條第(壹)、(二)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關於明確舊房轉讓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蘇財稅[2011]36號))
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