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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壹條為了優化中小企業營商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活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州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各種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第三條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政策、融資、營商環境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引導、幫助和服務。第四條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協調機制。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協調、服務指導、監督檢查,組織實施並監督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農牧、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工商聯要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協調協會、商會加強對中小企業的聯系和服務,反映其合理訴求,開展糾紛和爭議調解,維護其合法權益。第五條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開展中小企業統計調查、監測和分析,定期發布反映中小企業發展和經營狀況的相關信息。

中小企業應當向政府統計、工業信息等部門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信息。第六條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行全國統壹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中小企業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和生產經營領域。第七條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組織申報國家和省各類扶持資金,多層次、多渠道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規範、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八條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科技、金融監管等部門和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宣傳和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稅收、金融和科技創新等扶持政策,加快中小企業發展。第九條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創辦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節能環保型、服務“三農”的中小企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科技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和其他人員創辦中小企業。第十條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引進各類科技創新人才,符合條件的,應當納入相應的人才服務計劃,享受住房、醫療、就學、落戶等相關優惠政策。

鼓勵中小企業引進高技能人才,在職稱申報、社會保障等方面為符合條件的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和指導。第十壹條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中小企業通過招商引資引進資金和技術,並對有突出貢獻的中小企業給予獎勵。第十二條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中小企業發展循環經濟,對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排放、提高資源利用率、延伸產業鏈的中小企業和關鍵節點項目給予財稅、金融、投資和政府采購等扶持政策。第十三條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對開展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中小企業給予獎勵和補助。第十四條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中小企業利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電子商務活動,開拓國內外市場,拓寬銷售渠道。對銷售國家特色產品表現突出的中小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第十五條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貸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第十六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照規定補償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和融資性擔保服務造成的貸款損失和擔保代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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