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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地產交易。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是指房屋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第四條房地產交易實行價格評估制度、交易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如實申報交易價格,不得隱瞞或者虛假申報。第五條房地產交易必須在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

叢臺區、邯山區、復興區的房產交易均在市房產交易市場進行。第六條市、縣(市)、峰峰礦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市)、峰峰礦區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轉讓、出租、抵押、交換土地權屬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土地、建設、工商、財政、物價、國資、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進入房地產交易市場,按照各自的職權履行職責,在市場主管部門的統壹協調下做好房地產交易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總則第八條房地產交易時,交易當事人必須持下列文件到房地產交易市場登記驗證:

(壹)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證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證;

(二)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法人資格證明。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出示委托書;

(3)房地產交易合同或合同文本;

(四)交易* * *所有的房地產,應當提供其他* * *同意的書面證明;

(五)相關批準文件或者其他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第九條禁止下列房地產交易:

(壹)未取得許可證銷售、預售商品房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五)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

(六)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

(七)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

(八)依法在拆遷範圍內的;

(9)法律法規禁止的交易。第十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簽訂國家規定的房地產交易合同或者合同文本,並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交易市場申請辦理登記認證手續。符合要求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理。第十壹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納稅。房地產交易價格無正當理由低於評估價格的,按照評估計算納稅;交易價格高於評估價格的,按照交易價格計算稅費。第三章房地產轉讓第十二條下列情形屬於房地產轉讓行為:

(壹)買賣、贈與或者交換不動產;

(二)以房地產作為股份,與他人設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企業被兼並或合並、破產、房地產轉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讓行為。第十三條房地產權屬轉移,憑變更後的房屋權屬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第十四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應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受讓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報批後,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出讓人應當將房地產轉讓的土地收益上繳同級財政。第十五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征得原轉讓人和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十六條商品房預售的,開發經營單位應當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預售價格核準卡、房產管理部門核發的預售許可證在房地產交易市場掛牌。第十七條從開發經營單位購買商品房,當事人未在房地產交易市場登記核實的,不得轉讓,開發經營單位不得辦理更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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