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鐵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社會生活噪聲和交通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工商、建設、文化、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環保部門依法對噪聲汙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和設備標準中規定的噪聲限值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包括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餐飲娛樂、加工維修服務等,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向環保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按照審批要求落實各項噪聲汙染防治措施,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汙染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必須提前15日向原審批環保部門提出申請,環保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7日內給予答復;因事故停止使用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減少或者停止噪聲排放,並在24小時內向原環保部門報告。第六條對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小型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決定。第七條為給中、高考學生提供安靜的學習、考試和休息環境,考前半個月和考試期間確定為環境噪聲敏感時段。在此期間,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采取限制音量、限制作業時間、實施交通管制等措施,預防和減少高考期間的環境噪聲汙染。第八條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有噪聲汙染和振動危害的工商企業、機械或者手工加工點。已經建成的,其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應限期治理。
生產經營場所沒有明顯界線標誌的,以規劃紅線或者兩地之間的中心線為界線。第九條施工單位排放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施工單位應選擇先進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工藝。施工招標單位應當將投標人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作為中標的重要內容。
確實受經濟、技術條件限制,不能通過控制噪聲源消除施工噪聲汙染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噪聲汙染的危害,並與受汙染的居民組織和有關單位協商,采取其他保護受害者權益的措施。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15,載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名稱、施工地點、施工期限、施工現場可能排放的環境噪聲強度和采取的噪聲汙染防治措施。
未按規定申報登記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工程施工許可證。第十壹條對造成噪聲汙染,危及周圍生活環境的施工,環保部門應當限制其作業時間。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在中午和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是,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進行搶修、搶險作業和連續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環保部門批準,並向附近居民公告。第十二條城市建設工程鼓勵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限期禁止使用混凝土攪拌設備。第十三條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將機動車噪聲指標納入機動車年檢和技術等級標準評定。超過機動車噪聲排放標準的,不得辦理行駛證和年檢合格證。第十四條公安、環保部門應當根據市區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鳴喇叭、禁止機動車通行的路段和時間,設立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在非鳴笛區,行駛的機動車必須使用低音喇叭,在車輛前方2米、離地1.2米處監測的喇叭聲級不得超過105分貝。每次按壓不得超過2秒,連續按壓不得超過3次。禁止用擴音器叫人。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拖拉機(含農用機動三輪車)不得在外環線以內(不含外環線)道路上行駛。第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和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公安部門的規定。除非執行緊急任務,否則不要使用警報器。夜間執行任務時,除特殊緊急情況下使用警報器外,應使用旋轉標誌燈。
安裝在機動車輛上的防盜報警器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在非防盜狀態下不得發出聲音擾民。機動車防盜報警器的有關規定由公安、環保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