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永久性體育設施和器材的體育俱樂部、體育活動中心、體育村(區、市)、體育夏(冬)令營、體育場館、遊泳池等體育經營場所;
(二)體育競賽、表演、培訓、氣功和健身、健美;
(三)體育經紀活動和體育媒體廣告設置;
(四)體育專業服裝、體育器材專營、體育器材生產和經營廠商;
(五)經營性體育和其他體育經營活動。第三條體育經營活動應當有益於人民的身心健康。
禁止利用體育經營活動從事賭博、變相賭博或者提供色情服務等違法活動。第四條市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經營活動的主管部門。
體育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壹)制定並組織實施體育經營活動發展規劃;
(二)對體育經營條件進行審查、登記發證和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
(三)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的考試和發證;
(四)為企業提供體育技術咨詢和服務;
(五)監督檢查體育經營活動,查處違法經營活動。第五條體育經營活動實行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在叢臺區、邯山區、復興區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經市體育市場管理部門審批。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教育、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體育行政部門管理體育經營活動。第六條體育活動經營者取得《體育經營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體育活動要求並符合安全、消防、環境衛生條件的經營場所;
(二)符合標準的體育器材和設備;
(三)具有合格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
(四)國家和省體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體育經營者取得《體育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資信證明;
(4)營業場所證明;
(五)設立體育俱樂部或者其他體育經營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章程;
(六)體育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條體育活動經營者應當取得體育經營許可證,並辦理相關工商手續。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管,對取得體育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進行定期檢查和抽查。第九條壹次性或者持續時間不超過三個月的體育經營活動,應當申請辦理《臨時體育經營許可證》。第十條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舉辦體育經營活動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給予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明確答復,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並頒發體育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給予答復,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申請舉辦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明確答復。第十壹條從事有償體育技術培訓活動,應向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再按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登記手續。第十二條機關、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等面向內部職工的非營利性體育服務活動,應當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不得對外售票。第十三條體育活動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工商、公安、消防、物價、稅務、衛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二)亮證經營,不得隨意改變經營項目、內容和場所等登記事項。因故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並辦理變更手續;
(三)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經市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人員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四)不得聘用依照前款規定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體育培訓、輔導、裁判、咨詢、救助、管理等體育經營活動;
(五)維護正常的經營活動秩序,負責經營場所內相關人員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