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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勞動模範管理規定修正案(2015)

1.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推薦單位自下而上民主推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後逐級上報。被推薦人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主要負責人的,申報前應當征求上級主管部門和工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口計生等有關部門的意見。2.第九條第七項修改為:勞動模範退休時仍保留榮譽稱號的,從退休後的第二個月起,按照本規定按時足額發放榮譽津貼。3.第九條第八項修改為:獲得市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退休後每月發給榮譽津貼100元;獲得兩次市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退休後每月發放榮譽津貼150元;獲得市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三次以上的,退休後每月給予200元榮譽津貼。單位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經費由同級財政支付。其中,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解決,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由自有資金列支。屬於企業的,所需經費由企業自行承擔。被改制、兼並或合並的單位,由被改制、兼並或合並的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單位破產或者被撤銷的,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的同級財政按時足額支付。4.第九條第九項修改為:對因企業破產、撤銷等原因無主管單位的勞動模範,實行當地委托管理,由勞動模範所在縣(市、區)政府負責托管,並對勞動模範實行動態管理,落實勞動模範各項政策待遇。5.第十三條修改為:設立邯鄲市勞動模範困難救濟專項資金,列入市級財政預算,對生活困難的勞動模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生活補助和特殊困難救濟。六、刪除第十七條第四項中的“勞動教養或”。七、個別文字有修改。

市政府2007年6月7日公布的《邯鄲市勞動模範管理規定》根據此修正案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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