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提出申請
l、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權利人應當自土地變更實際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縣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屬於土地轉讓,需要土地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同時申請的:
(1),權利人變更名稱和地址;
(2)改變土地用途
(3)、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4)、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土地入股、土地合資合作、贈與、繼承和企業收購、兼並等土地使用權轉讓。
2.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變更登記申請
(2)土地證原件
(3)、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或護照,機關、企事業單位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和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供委托書、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
(四)企業變更名稱、地址的,應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機關、事業單位更名的,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批準文件,個人更名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5)、屬改變土地用途、改變土地權屬性質的,由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出具批準文件。
(6)、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提交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資產評估報告和土地轉讓合同。
(7)、因企業改制而處置土地、土地合資合作、土地作價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文件或合資合同等相關材料。
(8)、繼承和贈與土地,應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文件。
(9)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二)土地變更登記程序受理申請
l、接收人審查權利人提交的文件、資料是否真實、完整、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不予接收,並說明理由,需要補齊材料的。接收人應當向申請人壹次性說明材料及補齊材料的時限;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對接受的材料進行編號,並出具收據。
(3)產權審計
l、初審報名人員將審核申請材料,並到現場調查核實,符合規定的,報科長審批。
2、審計局領導審核
(4)註冊和認證
l、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2.登記員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填寫或變更土地證書,並加蓋公章。
3.權利人憑回執和身份證明領取土地證書,委托他人領取的,還應當出具委托書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並將土地證復印存檔,並登記所發土地證的編號。
(五)土地變更登記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