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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解決山東懸案條約的附約

山東問題愛國傳單第壹條優先權之放棄日本政府聲明放棄壹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六日中德條約所規定供給人才、資本、材料之壹切優先權。

第二條公***產業之移交按照本約第五條所稱之移交公產應包括:(壹)各項公***工程,如道路、自來水、公園、溝渠、衛生設備等類;(二)各項公***營業,如關於電話、電燈、牧場、洗衣廠等類。中國政府聲明,膠州德國舊租借地之外國僑民,於管理、維持移交中國政府之公***工程,有相當參與權。中國政府復聲明,於接收膠州德國舊租界地內之電話時,對於該地域內之外國僑民請求擴張、改良為公益所必需者,中國政府當予以應有之考量。至於公***營業,如關於電燈、牧場、洗衣廠等,中國政府於接收時應再移交於青島市政廳,由該廳設法使按照中國法律組織之各商務公司繼續經營各該項營業,惟須遵守市政廳所訂規則及其監督。

第三條青島海關中國政府聲明,訓令中國海關總稅務司準許在膠州德國舊租借地內之日本商人,得用日本文字與青島海關接洽事務;並於選用青島海關適宜職員時酌加考量,俾於該海關任用規則範圍內兼顧青島商務各種之需要。

第四條青島濟南鐵路按照本約第十六條組織之聯合鐵路委員會,對於應議事項,如有意見不能壹致之各點,應由中、日兩國政府以外交手續討論解決之。決定此等各點,兩國政府於必要時,得經雙方同意聘任第三國壹國或數國之專門家相助。

第五條煙濰鐵路若用中國資本自行建築,日本政府並不要求將該路建築權移歸國際財團***同動作。第六條開放膠州德國舊租借地中國政府聲明,地方自治制度未經通行之前,中國地方官廳應征求居住德國舊租借地內外國僑民之意見,凡關於市政事件直接關系該僑民之幸福及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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