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公務員9級通常在區公所、洞事務所、市政府等地方自治團體的相關部門從事行政業務工作,以後可以晉級為8級。7級公務員的工作單位為國情院、監察院等政府單位。?3級公務員是政府部門的局長以上。2級為局長和次長級別。1級為次長以上。1級以後晉級為政務級公務員。
五級公務員的國家考試難度最大,分為行政、外務和司法考試。通常在大學攻讀法律、外交等專業的高級人才報考,考試合格後在行政部門、外交部和司法部門工作。
擴展資料:
韓國實行三權鼎立、依法治國的政治體制,國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構。
1. ?與國家元首、政府的關系
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全國武裝力量總司令,在政府系統和對外關系中代表整個國家。總統由全國範圍內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有效投票得票多數者當選,並通報國會議長。如最高得票者為2人以上時,國會根據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通報,由過半數在籍國會議員進行投票,得票多者當選總統。
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但國會可以利用彈劾程序對總統進行制約,使其最終對憲法負責。總統是內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等。總統也是國家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各項法律法規的實施。總統通過由15至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
國務總理經國會同意由總統任命,負責輔助總統並根據總統命令統轄行政各部。國務委員經國務總理提名由總統任命。行政各部部長由總統從國務總理提名的國務委員中任命。國務委員及部長候選人在正式任命前須出席國會人事聽證會。
2. ?與最高司法機關的關系
司法權屬於由法官組成的法院。法院分三級,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審理下級法院和軍事法庭作出裁決的上訴案件。大法院院長經國會同意由總統任命。大法官經大法院院長提名、國會同意後由總統任命。
3. ?與憲法監督機構的關系
憲法裁判所即憲法法院是憲法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授權憲法裁判所解釋憲法、審查各種法規是否符合憲法,對彈劾案和解散政黨作出裁決,以及對權限糾紛和有關憲法方面的申訴進行判決。憲法裁判所由9名法官組成,其中3名由總統任命,3名由國會選出,3名由大法院院長指定。憲法裁判所所長經國會同意,由總統從憲法裁判所法官中任命。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