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推進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教育資源的需求,實現我市教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目標
完善招生改革政策,規範招生行為,切實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就近入學,引導初中畢業生合理分流,確保全市招生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三、招生原則
普職協調,公平均衡,公開公正。
四、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全市中小學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我局成立湘潭市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陳利文
副組長:彭奮強、伍國強、齊湘雄、曾艷玲、房高
成員:謝忠平、黃文傑、黃大勇、趙學勤、曠裕民、劉君、李建軍、周新湘、向帆、譚先玉、陳自安、朱達、廖德鴻、江艷松
全市普通中小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設我局基礎教育科,辦公室主任由謝忠平同誌兼任。全市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設我局職業教育與繼續教育科,辦公室主任由黃文傑同誌兼任。
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切實加強對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
五、普通高中招生辦法
(壹)招生計劃
1、特長生計劃。省、市示範性普通高中可以招收少量體育、音樂、美術、科技創新等特長生。特長生招生計劃數原則上控制在本校招生計劃的5%以內(特色教育實驗學校特長生計劃可放寬至15%)。
2、指標生計劃。全市省級示範性普通高中和省級特色教育實驗學校招生計劃的50%作為指標生計劃,均衡分配到相關區域內各初中學校。市區5所省級示範性普通高中(湘潭市壹中、湘潭市二中、湘潭市三中、湘鋼壹中和湘機中學)指標生名額均衡分配到市區內各初中學校。湘潭縣、湘鄉市和韶山市分別制定本區域各省級示範性普通高中(含省特色教育實驗學校)指標生招生實施方案,按各省示範性普通高中(含省特色教育實驗學校)招生計劃的50%下達指標生計劃分配給本區域內的初中學校。指標生不得跨區域招收。當分配到某初中學校的指標生計劃不足1人時,也必須下達1個指標。
3、直升生計劃。為積極推進初高中教育銜接協同發展,實施直升生招生辦法。完全中學高中部和教育集團高中學校招收對應初中學校畢業生總數10%的學生作為直升生。
4、自主招生計劃。為積極探索普通高中招生模式的多元化,設置自主招生計劃。
(1)根據“全國百強學校”湘潭縣壹中在市外的辦學影響,湘潭縣壹中招收沒有參加湘潭中考的市外學生55人。由湘潭縣教育局指導湘潭縣壹中制定自主招生實施辦法,在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由湘潭縣壹中組織實施。
(2)根據湘潭市十八中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湘潭市十八中招收沒有參加湘潭中考的學生50人。由市教育局指導湘潭市十八中制定自主招生實施辦法,在市教育局的指導下由湘潭市十八中組織實施。
(3)根據湖南省特色教育實驗學校湘鄉市二中部分班級開設日語的實際情況,湘鄉市二中初中日語班誌願升入湘鄉市二中開設英語的高中班和其它普通高中學校學習的學生參加全市中考英語統壹考試,填報升學誌願,參與全市普通高中統壹錄取;誌願升入湘鄉市二中高中部日語班學習的學生參加中考日語考試(日語考試由湘鄉市教育局命題、組考、評卷),填報湘鄉市二中日語升學誌願,按壹定比例升入湘鄉市二中高中部日語班學習。由湘鄉市教育局制定日語班招生實施辦法,在市教育局指導下由湘鄉市教育局組織實施。
(二)誌願填報
1、誌願設置
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誌願分為直升生誌願、指標生誌願、特長生誌願和常規錄取誌願四類。
(1)直升生誌願。凡被預錄的直升生只能填報被預錄普通高中學校的誌願,不得再填報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學校誌願,也不能參與其它普通高中學校的錄取。
(2)指標生誌願。指標生誌願欄設壹個誌願。只有具有升學資格且在同壹學校就讀三年的應屆初中畢業生才可參與指標生誌願填報。往屆生、中途轉回學生和在外地就讀回潭報名考生不能參加指標生誌願填報。經初中學校公示上報具有指標生資格的考生均可選擇壹所規定區域內的省級示範性普通高中學校填報指標生誌願,若不按規定區域填報指標生誌願,則指標生誌願作廢。市城區初中學校考生可選擇市城區任意壹所市直省示範性普通高中學校填報指標生誌願。湘潭縣、湘鄉市和韶山市的考生分別可從本縣(市)所屬的省級示範性普通高中或省級特色教育實驗學校中選擇壹所學校為指標生誌願。願意享受指標生待遇的學生必須將相應學校作為常規錄取誌願欄中省示範性普通高中“誌願壹”填報。若指標生誌願與省示範性普通高中“誌願壹”不壹致,該生指標生誌願作廢。
(3)特長生誌願。特長生誌願欄設壹個誌願。報考省、市示範性普通高中特長生的考生必須將相應學校作為“誌願壹”填報。市示範性普通高中特長生壹經錄取,不再參與省、市示範性普通高中統壹招生錄取。
(4)常規錄取誌願。常規錄取誌願設兩個平行省示範性普通高中誌願、兩個平行市示範普通高中誌願、兩個平行壹般普通高中誌願。
不願意就讀省示範性普通高中,只願意升入市示範性普通高中的考生也可以不填報省示範性普通高中誌願。不願意就讀省示範性普通高中和市示範性普通高中,只願意升入壹般普通高中的考生也可以不填報省示範性普通高中誌願和市示範性普通高中誌願。
2、填報誌願要求
(1)學校必須充分尊重考生填報誌願的權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限制或誘導考生報考本校或其他學校,也不得以承諾許願的方式與學生簽訂所謂誌願協議。嚴禁學校和教師代替考生填報誌願或更改考生誌願。凡因學校違規行為侵害學生權益造成損失的,由學校承擔責任。
(2)我局統壹編印《湘潭市高中學校報考指南》,免費發放到全市初中畢業生。
(3)考生在填報誌願前,必須充分征求家長意見,認真閱讀報考學校的招生宣傳資料,詳細了解報考學校的辦學性質(公辦、民辦)、辦學類別(省示範性普通高中、市示範性普通高中、壹般普通高中)、辦學現狀、辦學地點、報考要求、招生計劃、收費標準等情況以及市教育局的招生政策,根據自身條件慎重填報誌願,不盲目填報。凡因誌願填報不合要求而造成的壹切後果與責任,均由考生本人承擔。
(4)考生的誌願壹經填報,任何部門、任何個人不得修改。
(5)考生在初中畢業學業考試考室裏按誌願卡上要求填報誌願,填報時間為6月18日下午4:30至5:00之間。未填報誌願或未按要求填報誌願而造成誌願失效的,視為自動放棄普通高中學校入學資格。填塗好的誌願卡由監考老師分考室整理、裝袋,密封後隨初中畢業學業考試答題卷壹同上交到答題卷掃描點。
(三)招生錄取
1、錄取依據
全市普通高中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有以下四項:
(1)綜合素質評價等第。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用A、B、C、D四個等第呈現。普通高中招生錄取執行綜合素質評價等第非“D”等即入的原則。
(2)藝術中考成績等第。初中畢業生藝術考試成績用A、B、C、D四個等第呈現。普通高中招生錄取執行藝術中考成績等第非“D”等即入的原則。
(3)初中畢業學業考試原始分。初中畢業學業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歷史、思想品德、體育以及八年級時已考的生物和地理***10科。其中語文、數學、外語卷面分各120分,物理、化學、歷史、思想品德、生物、地理卷面分各100分,體育考試50分,總計1010分。
(4)優惠加分。考生按優惠加分政策在升學時可享受優惠加分。
初中畢業生優惠加分項目及審批時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見下表:
加分項目審批依據加分值
烈士子女縣級民政部門證明材料20分
華僑子女、歸僑子女
和臺灣省籍考生縣級外事僑務部門證明材料10分
散居少數民族子女縣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證明材料5分
優惠加分取最高的壹項計入錄取檔案總分,不能累加。優惠加分以有效證件為依據,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公示無異議後,於5月20日前報我局基教科審定。
(5)考生升學誌願。考生所填報的誌願是重要的錄取依據,誌願壹經填寫,不得更改。凡不填報或填寫錯誤均視為無效誌願,不參與劃線錄取。
2、錄取方式
(1)生成錄取數據庫
根據綜合素質評價等第和藝術中考成績等第“非D即入”的原則,將考生中考成績和優惠加分相加後排序。根據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總計劃數的105%劃定全市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生成新生錄取數據庫。所有普通高中學校必須在新生錄取數據庫中錄取新生。特長生、直升生、指標生錄取最低分數線按照全市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執行。
(2)投檔原則
根據各學校的招生計劃和考生誌願,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投檔。
(3)錄取順序
按照直升生錄取、指標生錄取、特長生錄取和常規招生錄取的順序依次進行錄取。
直升生錄取。直升生為提前批錄取。直升生被錄取後不再參加其他普通高中學校錄取。
指標生錄取。指標生根據省級示範性普通高中分配的計劃數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指標生被錄取後不再參加其他普通高中學校錄取。指標生若不符合要求,則按誌願與其他生壹起參加統壹招生誌願錄取。
特長生錄取。各省、市示範性普通高中學校招收壹定數量的特長生,其招生方案、術科組考方案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特長生報名和專業測試工作由招生學校組織。招生學校在公平公正地組織特長生專業測試後,按1:1.5的比例確定特長生專業測試上線名單,並將名單於5月26日前上交我局基礎教育科。逾期未交名單的學校,視為放棄該校的特長生錄取指標。根據特長生招生計劃在專業測試上線名單中按錄取檔案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特長生。特長生未錄滿的計劃並入統壹招生錄取計劃。
常規招生錄取。按省示範性普通高中、市示範性普通高中、壹般普通高中的順序錄取,都按平行誌願錄取。平行誌願錄取的原則是“分數優先,遵循誌願”。先按考生錄取檔案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再依次檢索考生所填誌願,只要被檢索的誌願學校符合錄取條件,即錄取到該學校。當遇到多名學生同分時,采用同分比較原則找出優先者。①比較語文、數學、外語三科總分;②按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思想品德、歷史、地理、生物的先後順序比較單科成績,直至找出優先者。
補錄。在統壹招生錄取結束後,對招生計劃未錄滿的學校進行補錄工作。補錄只錄取參加全市初中畢業學業考試且未被任何學校錄取的學生。
3、錄取和註冊時間
全市各普通高中學校的招生錄取和註冊工作必須在市、縣(市)兩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組織下在規定的時間完成,具體安排如下表:
時間工作任務
7月3日公布全市中考考生成績、全市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全市各普通高中錄取分數線、全市普通高中上線學生名單
7月4日全市高中學校發放錄取通知書並電話通知上線學生
7月6日高中新生到招生學校報名確認
7月11日縣(市)高中學校到縣(市)教育局辦理新生註冊
7月12日市直高中、韶山學校到市教育局辦理新生註冊
7月13日湘鄉市教育局到市教育局辦理新生註冊
7月14日湘潭縣教育局到市教育局辦理新生註冊
8月22日普通高中新生補錄
8月24日各單位到市教育局辦理高中補錄新生註冊
六、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辦法
(壹)招生對象
中等職業學校招生以應屆初中畢業生為主,同時招收往屆初中畢業生、未升學普通高中畢業生、城鄉勞動者、退役士兵。
(二)招生計劃
各職業學校根據本校實際可容納規模情況和近三年招生情況,科學制定各專業招生計劃。職業教育與繼續教育科依據全市各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統籌制定全市中職學校招生計劃。各職業學校各專業均必須完成規定的招生計劃,但實際招生人數不得超過計劃招生人數的5%。
(三)招生宣傳
經審核符合法規政策,具備中職招生資格的職業院校及專業,在《湘潭日報》公示,在教育局高中階段招生管理平臺上介紹各學校的辦學情況及各專業的建設情況。全市各初中學校,對具有招生資質的單位入校宣傳應予以配合、支持。
(四)填報誌願
初中畢業生在畢業學校統壹填報誌願,中職和普高誌願填報同時進行。中職誌願分國家改革發展示範學校、省級示範學校、壹般職業學校三類,學生根據自己的意願可在三類學校中各填報1個誌願。
(五)統壹錄取
在劃定全市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制線後,掃描讀取中職誌願卡,嚴格按誌願錄取。系統錄取按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學生可登錄招生網站查詢錄取情況。已錄取的考生統壹在7月11-15日,到所錄取學校按有關要求辦理報名確認。往屆初中畢業生、應往屆普通高中畢業生、城鄉勞動者、退役士兵,可以持學歷證明和身份證直接到中職學校報名。
(六)統壹註冊
嚴格執行學籍管理六個“嚴禁”。各校在規定時間,在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湖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系統中,及時、準確填報學生註冊信息。
(七)合理調劑
學生誌願信息輪空未錄取的,7月20日到教育局職業教育與繼續教育科填報征集誌願。錄取後需變更學校或專業的,需學生申請,已預錄學校同意,科室審核後,由其申報的學校補錄。
七、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辦法
(壹)合理劃定招生範圍
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適齡學生人數、學校分布、所在學區、學校規模、交通狀況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學原則依村組、街道、路段、門牌號等,為每壹所公辦小學、初中合理劃定招生服務範圍。所有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服務範圍要在招生學校、小學畢業學校、招生服務範圍村組、街道和媒體公布。
(二)規範辦理入學手續
落實市人民政府關於商品房“去庫存”有關要求,堅持“房戶壹致”優先原則。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有效證明到擬就讀學校登記。教育行政部門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8月15日前將轄區內應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的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監護人,督促其按時入學。
1、小學新生入學。小學新生入學時需審查兒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兒童出生證、預防接種證。學生戶口本住址與實際居住地不壹致的,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家庭住址(即房產證)為入學依據。凡年滿6周歲(8月31日以前滿6歲,以適齡兒童戶口本登記的出生日期為準)的兒童依法註冊入學。城市區小學嚴格執行年滿6周歲入學政策,縣(市)區農村小學入學政策年齡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民辦初中新生入學。民辦初中按照“自主招生、免試入學、錄滿為止”的方式進行。教育行政部門按招生計劃對民辦學校下達註冊學籍號,嚴格按照“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註冊學籍,實行“壹人壹籍、籍隨人走”。民辦初中學校必須嚴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招生計劃和學籍號進行招生。違規招生、超計劃招收的學生不註冊學籍。民辦初中學校應優先接收本地生源和有意到民辦學校就讀的在潭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誌願升入民辦初中學校就讀的學生可在民辦學校網站提交報名申請表或到學校報名,每個學生報1所民辦初中學校,報名時間為5月20日至6月10日。民辦初中學校以查閱學生成長記錄等方式公平確定錄取對象。錄取時間為6月10日至20日。錄取工作結束後,各民辦初中學校於7月4日前將錄取名冊報送到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和我局基礎教育科。
3、公辦初中新生入學。公辦初中學校招生按照“相對就近,免試入學”的方式進行。公辦初中學校必須在劃分片區內招生,具體方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公辦初中新生入學需審查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小學畢業生登記表。學生戶口本住址與實際居住地不壹致的,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家庭住址(即房產證)為入學依據。外地回湘潭升初中的小學畢業生和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讀城區學校報名時間為6月10日至20日。服務範圍公示時間為5月上旬。公辦初中新生報名摸底時間為6月20日至30日,新生錄取時間為7月5日至10日。
4、進城務工隨遷子女入學。開辟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綠色通道,妥善解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問題。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讀城區學校,按“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公辦中小學為主”的原則安排入學。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必須在當地持續合法居住壹年以上,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口本、身份證、從業證明(個體經營者可用工商稅務證代替)、本市居住證(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學生原就讀學校出具的全國學籍信息證明(未就讀學生除外)等相關資料,由住所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統籌安排的原則安排就讀。
5、免學、緩學學生入學。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免學、緩學。重度殘疾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兒童少年入學按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6、特殊學生入學。本市範圍內的聽障、智障適齡兒童可申請到市、縣(市)特殊教育學校就讀。鼓勵能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的殘疾兒童隨班就讀。任何學校不得拒收能夠在校學習的殘疾學生。市特殊教育學校招收全市範圍內的聾生、盲生和市區、韶山市範圍內的智障學生,湘潭縣、湘鄉市的特殊教育學校分別招收轄區內的智障學生。對於生活不能自理、行動不便、行為較為異常的重度殘疾兒童入學,可采取送教上門的方式幫助其完成義務教育。
八、普通高中直升生招生辦法
(壹)直升生資格
享受直升生資格的學生為:具有升學資格且在完全高中初中部或教育集團初中學校就讀三年的應屆初中畢業生。往屆生、中途轉回學生和在外地就讀回潭報名考生不享受直升生待遇。
(二)直升生計劃
完全中學高中部和教育集團高中學校所招直升生的計劃數為對應初中學校就讀三年且在籍應屆九年級學生人數的10%。
(三)推薦錄取程序
1、方案申報
完全中學和教育集團高中學校於5月10日前制定招收直升生實施方案,並將實施方案送對應初中學校實施。
2、宣傳發動
各有關初中學校於5月13日前召開九年級學生及家長會,宣講招收直升生實施辦法及具體方案,公布本校的直升生指標人數,宣傳有關政策。
3、綜合測評
各有關初中學校根據對應的完全高中和教育集團高中學校收直升生實施方案組織學生自願報名,根據學生自願報名的情況以及初中畢業生三年在德、智、體、美等方面綜合測評的結果,於5月20日前按照本校的直升生計劃人數1:1.2的比例擇優向對應完全高中和教育集團高中學校推薦直升的學生名單。直升生必須是初中學校德、智、體、美等方面綜合測評最優秀的學生。完全高中和教育集團高中學校根據對應初中學校推薦學生的綜合考評結果,於5月24日前確定直升生預錄名單,並將預錄名單反饋到對應初中學校。
4、張榜公示
有關初中學校在校內張榜公布本校直升生的預錄名單。公示時間為5月25日—27日三天。
5、誌願填報
各初中學校於5月30日向已預錄為直升生的學生下發《直升生填報表》及《直升生承諾書》,學生及家長填寫後,初中學校整理好材料後於6月3日送對應普通高中招生學校。
6、匯總上報
完全中學和教育集團高中學校於6月6日將擬定招收的直升生花名冊匯總名單、《直升生填報表》和《直升生承諾書》報縣(市)教育局審核。6月8日,縣(市)教育局將有關資料匯總上報我局基礎教育科,市直學校直接報送我局基礎教育科。逾期不報者,視為自動放棄。
7、審核錄取
直升生提前錄取。我局審定各完全中學和教育集團高中學校招收的直升生預錄名單後,於6月10日向各完全中學和教育集團高中學校公布對口直升生預錄名單。
已被預錄的直升生仍然要參加全市統壹組織的初中畢業學業考試,被預錄的直升生初中畢業學業考試成績必須達到全市普通高中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方能正式錄取。凡被預錄的直升生不得再填報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學校誌願,也不能參與其它普通高中學校的錄取。
(四)註意事項
1、直升生的推薦錄取工作是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壹項重要舉措,牽涉面廣、政策性強,社會特別關註。各相關學校應成立領導小組,明確分工,責任到人,保證各項工作、各個環節按時間、按要求完成。
2、各完全中學和教育集團高中學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我局基礎教育科上報本校對口直升生招生方案,不得提前進行直升生的宣傳發動和推薦錄取工作。各縣(市)區教育局和市直學校於5月6日前將直升生招生計劃表上交我局基礎教育科。
3、各完全中學和教育集團高中學校不得擅自擴大直升生招生範圍,突破直升生招生指標。必須充分尊重初中學校學生和家長意願,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直升本校,更不得以許諾優惠條件跟學生或家長簽訂其它協議。
4、學生和家長填寫《直升生填報表》和《直升生承諾書》上交學校確定後,不得再作更改。
九、招生要求
1、高度重視招生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高度重視,根據本方案及相關附件要求的有關規定,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市教育局備案後組織實施。各招生學校必須認真執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招生政策。校長是招生工作的第壹責任人,要組織做好招生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采取相應措施,積極開展招生工作,杜絕壹切違紀違規行為。
2、嚴格執行招生計劃。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必須嚴格執行招生計劃,確保計劃完成,不得隨意變更。任何普通高中學校都不得錄取已被其它學校正式錄取的學生,更不得擅自突破計劃。
3、認真做好宣傳引導。要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多種形式宣傳招生政策,努力營造招生工作的良好環境和輿論氛圍。中小學招生宣傳資料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4、切實加強招生督查
成立湘潭市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督查組。督查組由督導科牽頭,紀檢監察室、計劃財務科、基礎教育科、職業教育與繼續教育科、社會力量辦學管理科主要負責人組成,定期和不定期對全市普通高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進行專項督查。
5、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為嚴肅招生紀律,維護招生秩序,對違規招生的學校和個人按照湘潭市教育局《關於印發<湘潭市中小學違規招生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潭教發〔2016〕17號)從嚴查處。
(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隨意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