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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 第二條根據財政、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第三條建立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壹)基本醫療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共同承擔,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五)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應體現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國家、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應承擔相應的管理和經濟責任。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個人:

(壹)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含離退休人員);

(二)非農業戶籍,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尚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城鎮自由職業者,按規定從事非正規組織就業的人員,與參保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以下簡稱個體人員);

(三)按協議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的人員(以下簡稱共繳費人員)。

符合上述條件尚未參保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到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手續的,視為中斷參保。第五條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余杭區)、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分別作為獨立的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第六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第七條杭州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設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工作。

衛生、藥品監督、財政、稅務、工商、物價、審計、人事、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壹)負責編制基本醫療保險發展規劃和總體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或聯合制定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套規範性文件;

(三)監督檢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執行情況,依法處理違規行為;

(四)會同財政、審計部門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運營進行監督管理;

(五)會同衛生、藥品監督、財政、物價等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六)會同工商、稅務、審計、人事、公安等部門協調處理基本醫療保險相關事宜。第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主要職責:

(壹)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檢查和監督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繳費情況;

(二)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在審批、轉移、費用結算等方面的管理;

(三)負責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務、內部審計,報送基本醫療保險各種財務、統計報表,分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及時向上級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警報告;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的收費標準、藥品價格和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五)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基本醫療保險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六)承擔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配套服務。第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經費由財政部門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實際需要,在預算中撥付,不得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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