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試區覆蓋本市行政區域。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跨境電子商務,是指隸屬於不同關區的交易主體或者交易對象跨關區的電子商務活動。第四條本市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堅持先行先試、循序漸進、創新發展、依法規範的原則,建立政府引導、企業主體、行業自律的機制。第五條本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應當體現線上壹體化、跨境貿易、綜合服務的主要特征,提高物流通關渠道、單壹窗口信息系統和金融增值服務水平,推進通關、檢驗檢疫、外匯、稅收、商貿、物流、金融壹體化,促進線上單壹窗口綜合服務平臺和線下綜合園區平臺協調發展,建設投資貿易便利、監管服務高效、法制環境優化的全國跨境電子商務創業創新中心。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境電子商務建設領導協調機制,加強跨境電子商務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依法制定跨境電子商務建設、發展和管理的相關政策,定期研究重大問題,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和實施階段性目標,協調推進跨境電子商務建設工作和創新發展。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辦)負責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建設和統籌管理,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落實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相關政策,研究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問題,配合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簡化和優化監管流程,推進制度創新,探索管理制度和規則建設,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
(二)編制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試區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3)統籌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試區線下園區功能布局,協調監督線下園區建設和管理,負責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試區招商網絡建設,指導跨境電子商務招商工作;
(四)組織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支付、物流、通關、退稅、結匯等技術標準、業務流程、監管模式的創新研究,推動跨境電子商務交易規則和標準的形成;
(五)負責跨境電子商務信息化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單壹窗口綜合服務平臺,建立信息交換和共享機制,建設跨境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和統計監測體系,實施信用評價和分類監管,促進信息流、資金流和貨流的信息互聯互通;
(六)負責跨境電子商務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組織跨境電子商務全過程專業風險分析,防控經濟風險、技術風險和交易風險;
(七)組織跨境電子商務金融服務和智能物流系統建設,促進跨境電子商務與倉儲、物流、金融等行業的融合發展;
(八)負責跨境電子商務人才體系建設;
(九)履行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職責。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跨境電子商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促進本行政區域內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第八條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在跨境電子商務中設立的常駐機構(以下簡稱常駐機構),依法履行相關管理職責。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相關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九條市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辦公室應當與常駐機構和相關部門建立合作、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為常駐機構和相關部門依法監管提供必要保障,研究解決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發展中的問題。第十條鼓勵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建立行業自律制度,發揮行業組織自治作用。
跨境電子商務行業自治組織應當研究跨境電子商務行業發展方向,探索行業發展規律,推動制定和實施貿易法規和質量標準,規範經營行為,依法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和行業聲譽,引導跨境電子商務規範發展,促進公平競爭。第三章發展規劃第十壹條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由市跨境電子商務綜試辦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市促進跨境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要求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本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應當明確跨境電子商務的產業發展核心區、產業應用經濟圈和產業發展帶,形成全球覆蓋的總體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