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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物業管理活動。

兩個以上產權人的新建物業應當接受物業管理;其他物業應當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業主是指財產的所有人。

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物業管理活動中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由業主和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法人。

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委托,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進行維護、維修和管理,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環境衛生和綠化提供協助或者服務的活動。第四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主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委托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設施相對獨立的物業應當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區域由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第五條杭州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物業管理部門)主管全市物業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物業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協助做好本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職責協助做好本社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規劃、市政公用、市容環衛、綠化、公安、環保、物價、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協同物業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對物業管理企業給予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物業管理向市場化、專業化、規模化方向發展,提高城市物業管理水平。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七條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業主大會並享有表決權;

(二)享有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享受與支付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相壹致的服務;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五)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有關決定;

(二)遵守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約;

(四)配合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組織者做好選舉工作;

(五)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和共用維修費用;

(六)負責業主委員會簽訂的合同。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超過100人的,可以按比例選舉業主代表,組成業主大會。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代表任期壹般不超過3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投票權,住宅物業實行壹套壹票;非住宅物業,每100平方米建築面積視為壹個計算單元;不足100平方米的,以每本房產證為壹個計算單位。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區、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前期物業管理單位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壹)入住率達到60%以上;

(二)入住率達到30%以上,且物業已交付使用滿2年;

首次業主(代表)會議的費用由物業建設單位承擔。第十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業主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或者經持2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業主會議或者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提議後15日內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逾期未組織召開的,由區、縣(市)物業管理部門協助組織召開。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可以邀請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用戶代表列席。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物業管理企業不能作為代理人出席。

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列席會議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人或者其書面委托代理人應當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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